我是中介派遣工。但是簽訂的合同工資和談的工資不一樣。是騙人的嘛

2022-08-22 10:42:30 字數 6214 閱讀 7724

1樓:不安志

中介公司介紹你做工,是要從你工資中抽取勞務費的,如果相差不大,就不算騙你。

2樓:斛楠

這肯定有點騙人吶,你籤的合同和談的工資不一樣,怎麼會這樣子嘞?一般來說合同上說的多少,但是工資不一樣,都就肯定有一點騙人,你要注意一下。

3樓:828如履薄冰

不是的,你這個屬於第三方派遣勞務。工資會有差異,因為派遣公司會替你繳納各種費用以及勞務費。

4樓:我的世界裡

你好,如果簽訂的合同和談的工資不一樣的話,那肯定是騙人的,因為最終發工資還是以合同為準。

5樓:匿名使用者

那有可能是騙人的,即然簽訂的合同是多少就應該給多少。除非是中介提了中間差價。

6樓:冉趣教育老師

如果你發現簽訂的工資跟你們說談好的工資不一致的時候,就應該不要進行簽署。必須澄清以後何時再簽署。

7樓:祿中

你這個看你們之間相差的數目大不大,如果相差不大,這個不要去計較,它可能是中介想從你這邊拿點錢,如果是相差太大的話,我建議你最好不要去,免得你出了國過後人生地不熟被坑。

8樓:aa微湖來客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而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所以,你可以向該銀行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該訴求合法有據。

像你這樣勞務派遣的,可以多看一些這方面的資訊就會了解,麥斯特人力資源就很不錯。

9樓:

口頭談的都不能算,只能供參考,合同上規定才能算,還不能說是騙人的。

10樓:思語新竹

這種情況肯定是中介公司騙你們了,他是不是把對方給的錢,從中截留了一部分呢

11樓:君哥爰生活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說你籤的合同,工資和談的工資不一樣,那你為什麼要籤呢?發現工資少乾脆就不幹,不然的話,你幹了就上當和受騙了。

12樓:愛看貓的魚

現在的**太多,花樣也多,談好後,簽合同一定要仔細,不然一不小心就被騙。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一些公司在偷稅,先乾乙個月看看情況,不要太著急。下個月定怎麼辦。

14樓:

那你可以找他呀,這不就是騙人嗎

15樓:極地綠洲與故事

我是中介派遣工。但是簽訂的合同工資和談的工資不一樣。 是騙人的嘛?

這種合同不要簽訂了

16樓:馮顯林

這個你可以找老闆好好談一談

合同上的工資和談好工資不一樣,請問這樣的合同合法嗎? 15

17樓:張珂律師

違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兩份,如果只有乙份的,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也有效。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

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兩份,如果只有乙份的,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也有效,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

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物件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

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8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說你上當了,當初口頭協議和書面合同不符時你未提出異議,也未在原合同基礎上要求增設附加條款,如說明此為基本工資在此基礎上按業績獎金,那麼這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有確鑿證據,如證人證言或物證可證明訂立合同時你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此合同效待定

19樓:未飄落的烟花

合同上的基本工資只要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

現在很多私營企業在工資方面都是這樣運作的。比如工資2000,但合同上基本工資為1300、報銷通訊費、交通費等700。主要目的是增加企業運營成本,合理避稅,同時少繳納社會保險費。

公司一般會按面試時談好的條件支付工資的。至於週末、國慶期間的假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週末加班加班費是日工資的200%,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00%。

但一般私營企業不會按標準發放,都是企業自己制定的加班、補休標準。你公司只要按公司制定的標準補償就好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1你被坑了,書面合同為準。合同規定的是必須屢行;

2國慶週末等都必須休假,法定的。可以主張加班工資,但老闆也可明正言是順,按960為加班基數計算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只能按合同來了,要是加班能夠提供證明~~應該還可以要點點加班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合法,你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你說的無法證明

23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按合同,加班要有加班費。

24樓:問法網劉律師

以合同上載明的工資計薪酬

勞務派遣公司讓我籤了兩份不一樣的合同,現在他們又不按事先說好的工價給我們工資,我們怎麼辦?

25樓:庠序教孝悌義

勞務派遣公司一般都會讓員工籤兩份,不一樣的合同乙份是勞務派遣合同,乙份是用人單位與你的合同。你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上的工資向他提出要求。但是一般合同要求的工資都是非常的低的。

所以說,你只有選擇其他的工作。

26樓:東方清雲

拿上合同到勞動局告他們,如果兩份合同是不一樣一樣的那是無效的

是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什麼工資是從勞務派遣公司出的?這樣合法嗎?

27樓:一水靜兒

國企編制用完了,當他們缺人的時候需要一些合同員工,這樣就需要第三方來幫他們簽合同,再委派到他們單位工作。你現在應該是和第三方籤的合同,第三方給你發工資,交社保。到國企上班是要正式考試的,像公務員這種大型的國家考試,要是你是社會招聘的,一般不是正式工,而是合同工,現在這種情況很多,到處都是。

28樓:步月無塵

為什麼沒有勞動部門出來管管呢?那些人都吃納稅人的!可不為納稅人出於?良心何在?有誰及部門能真為勞工出面理清呢?些人在那?天知道?

假如正式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於三方上簽訂的不一樣,算違約嗎?

29樓:安民先生

網友:你好!

1、據你所述簽訂三方協議已經註明第一年稅前收入是3500元月,那麼你試用期是三個月還是一年?三方協議沒有註明,另口頭約定是轉正正式工資4500元月,沒有在三方協議中註明。

2、三方協議月工資3500元,口頭約定4500元月沒有在三方協議註明,簽訂正式合同時對方不算違約。如果你拒簽合同你違反三方協議,你應該承擔違約金。

3、如果對方承諾簽訂正式合同時工資4500元月(有證據或者錄音),但實際簽訂合同只有3500元月,對方違反協議,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

詳細情況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諮詢!

希望我的答覆對你有幫助!

30樓:蓋普希金

算違約,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薪水,否則可以去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

由於公司長期未能發放約定的工資,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等等。

三方是指學校、企業、畢業生三方。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簽訂後不是萬事大吉,還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行為是屬於違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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