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時候他還叫我把辭職日期改成提前三天啥意思

2022-08-28 19:27:33 字數 4739 閱讀 4413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者應當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方可離職。對方要求將離職申請的日期提前3天,這樣的話勞動者在當天就可以辦理離職。

正式勞動者離職需要提前30天遞交書面離職報告,到期後才可以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2樓:孽龍華魂

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就是從你7.21寫的辭職報告,交到行政辦公室開始算3天後。

二、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你公司規定試用期申請辭職要乙個星期才能走,這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和先公司協商,不行就去法院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者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離職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第《勞動合同法》規定: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關係出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天的起算時間,應當從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通知之時起算滿72小時。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行為是單方面行為,儘管叫做辭職申請,但是無需對方批准,只需要提前三日書面(或者口頭)告知即可。

建議你保留曾經做出過書面申請的證據,比如接收人的錄音等等。

曠工兩天的罰款300,屬於違法。

5樓:

試用期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包括口頭通知),通知你的主管領導或人力資源負責人都可以。至於曠工的問題,要看你們公司對於請假的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最後,公司要求你提交報告7日後才可以離職的說法沒有依據,公司罰款的行為也違法。

以上意見供參考。

6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需要批准嗎?反正從來沒聽過

7樓:找法網

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的日期是從提出辭職之日起計算的,你這種情況是可以離職的,且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日期與離職時間意思有區別嗎

8樓:

1、兩個日期的區別。

離職時間長於或等於辭職日期。

辭職日期是申請辭職上報給公司的時間。離職時間是從公司離開的時間。

2、含義不一樣。

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

3、辭職和離職原因有區別。

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有的公司還需要你賠償響應的薪金以及出外培訓費用。

離職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等。

9樓:泛員網

辭職日期是你申請辭職上報給公司的時間。

離職時間是你從公司離開的時間。

離職時間長於或等於辭職日期,這就是兩者之間的區別。

10樓:法律實習生

不一致,辭職日期一般是提出辭職申請的時間,離職時間是正是離開單位的時間。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一般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

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休息日算不算三天內?

11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一般合同簽署的期限、試用期的期限都是以自然天數為準的,即不論是否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只要滿了自然天數,就算你到期了。

2、所以,按規定的話,試用期提前3天的這個3天的意思就是乙個自然天數,即若你在試用期內離職,1號提離職(當天是不算的),2-4號仍是正常上班(若是休息日正常休息),5號就可以走人了。

3、但現在很多企業都不這樣算,他們所算的離職日就是實際工作三天後再讓你走人,所以這個就看你自己急不急了,如果急的話,可以和單位講講理的。講不通就去勞動仲裁,一般仲裁都會適當傾向於勞動者的。

12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休息日是計算在三天內的。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3樓:

我覺得這種事情是要按你所在公司的具體規定決定的。各個公司的規定不同,無法辨別。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沒有必要這麼麻煩,不用想太多,你交上辭職信就行了,因為你是試用期,我想公司也不會太為難你,另外,試用期的工資也是不能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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