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雙方對合同的時間條款有爭議的,可以補充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按照通常情況、合同目的等來解釋。在本案中,你是和店鋪的老闆簽訂承包合同,而依據店鋪老闆與該商場的租賃合同可知,該店鋪的實際租賃終止日期為2023年10月19日,就算你們簽訂的日期超過這個時間,到時候商場還是會收回該店鋪的租賃權,所以依此,你們的承包時間應該為2023年10月19日。
2樓:城市老瓜農
1、合同有關條款雖然混亂,但不因此影響合同效力;
2、當約定不明時,按《合同法》61條,可以協商處理,無法協商也可以推定或按交易習慣。明顯的該合同承包期間約定不明,首先你們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再推定。
由於商場租賃的最後期限是10月19日,所以,皮不存毛焉附,應當推定承包期間到商場租賃合同到期時止;
3、買不買是個偽條款,因為業主是商場,不是你的合同相對人。
3樓:問者
你這份合同屬於附條件合同,2012.3.1到2012.
10.1是沒有爭議的,當時該合同就有問題,他不能租給你到2013.2.
29卻寫到那時,本身時間上就有問題。
在我看,你是知道他最多能租到2012.10.1的,但是你還是簽了,說明你還是想買的,既然想買那些就沒有什麼了。
我建議你以後再簽合同的話最好找個律師朋友諮詢或者到律師事務所諮詢。要不然你的麻煩事就多。
關於合同裡面的時間問題
4樓:天津張岩律師
合同本身存在一定問題(1)在店鋪與商場租賃合同續約的情況下,如果你不買店鋪,承包合同就到店鋪與商場租賃合同到期為止,這個到期是指舊的租賃合同還是新的沒有說清楚·,按前後一致的合理理解,應該是到續簽後的租賃合同到期為止。如果你買下店鋪,後續肯定沒問題了。(2)在店鋪與商場租賃合同未續約的情況下,無論你是否買下店鋪,都必須徵得商場的同意才能在2023年10月19日後繼續經營
5樓:匿名使用者
1、b和a於2023年2月23日簽訂《產品生產轉包協議》轉包給a的行為是一種債務承擔,如未經c的同意,對c是無效的(但對ab是有效的)。如果c因不同意而拒絕付款,a是有權根據雙方《產品生產轉包協議》請求b付款。
2、如果《產品生產轉包協議》經c的同意,b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c向a付款就是一種債權轉移,此時通知c即生效。
綜上所述,c是否以明示同意或缺省(如無異議地接受貨物)ab間的簽訂《產品生產轉包協議》是關鍵。
關於c還未收到貨而a已提前開發票給c的問題,主要能夠證明c沒有實際支付貨款就行,現實中常有先開票後付款的情況。但如c咬定說已經付了現金,那你就得拿出對方沒有付款的證據來,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債務承擔、債權轉移是比較專業的問題,還涉及一些抗辯權的問題,如果標的較大,需要諮詢一下律師。
希望採納
6樓:
一種情況:是在承包合同中關於承包期限有兩種約定,即乙個是到2023年2月1日,乙個是到2023年1甌越1日。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此種情況為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按照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視為不定期合同,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給對方提前通知;
另一種情況:是你和店鋪先約定到2023年2月1日,之後雙方又另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承包期限截止到2023年10月1日。如果這樣,那只能到2023年10月1日。
店鋪和商場之間達成的一致協議,對你沒有約束力。他們之間關於承包合同的承包到期日,不能構成對你和店鋪之間承包合同中承包期限的重新約定,對你和店鋪沒有效力。
租憑合同前後出現時間矛盾該怎麼辦
7樓:高昂雄雞
這個租賃合同是有約定不明的地方,那就是租賃期限是二年還是三年,但是表面是期限問題,但實質還是履行方式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60條、62條第5項的規定,應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所以應認定租賃合同的期限是三年。還有從合同內容來看,雙方的真實意思也應該是三年,如果是兩年就沒有必要約定第三年租金遞增,也不會寫三年合同期滿。
8樓:
租賃合同,合同有效,可以是2年也可以是3年按合同上寫的,如果你履行「第三年租金遞增10% 三年後合同期滿 乙方可繼續租用」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轉租房屋,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轉租需要經過房東的同意。
9樓:週三鼎
通過你的敘述能看出你這合同籤的比較亂,合同條款前後矛盾。假如訴到法院單從字面意思來看(個人意見)法院認定兩年可能性較大。
對於轉讓費,因合同沒有記載,同時又涉及第三人(上屆租房者),所以,對項你起訴不著房主。
10樓:燈塔市張滿亮
這位朋友您千萬不要房東爭,我說你可能不高興,合同條款咋看時間有點矛盾,仔細分析就不那麼矛盾啦,分析:
1、租憑時間為兩年 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正好二年;
2、每年租金一萬兩千元整,他與第一條前後呼應;
3、第三年租金遞增10% 三年後合同期滿 乙方可繼續租用 ,本條款與第一條分離,也就是說第三年如果再租,則租金在年租金一萬兩千元的基礎上遞增10%,有假設的含義。
綜上所述本合同寫的不那麼標準,有讓人費解的地方,但是從邏輯學角度看,還可以,因此您不要鬧上法庭,贏得可能很小。
1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你這是屬於內容有歧義的合同,能從文法上做出標準解釋的,以標準解釋為準,你們需要諮詢個語文老師,如果文法上不能解釋,這種情況下要看合同的提供方是誰,假如是房東提供的,那麼就以你的理解為準,假如是你提供的,那麼就以房東的理解為準,
12樓:侒瘋鎏壹丗
合同只有兩年時間,因為租賃時間段很明確,這個你沒什麼勝算!!!
關於轉讓費你可以和房東商量,找到租客讓他和房東簽約,但是2w轉讓費需無條件退還!!
關於合同前後矛盾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有明確的執行起止時間,應該是兩年沒有錯。
14樓:豐秀蘭
乙個合同,不可能簡單到就這一句話,應該先從合同中的其他內容上找依據,比如交貨驗收時間、付款時間、價款計算方法、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等,通常都可以找到依據。
如果由法律來認定,也需要雙方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證據來判斷。
15樓:輝明伍
起止時間明確,應認定為兩年。
16樓:之夏侯旋
雙方如果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真實意思的,從解釋上看,以約定的具體起止時間為準。
17樓:官墨御君雅
1,出租委託合同如果僅僅是時間前後不一致,不存在無效問題。
2,至於其他條款會不會導致合同無效,要看合同約定。
約定交貨時間與合同有效期發生衝突???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生效至合同終止的這段期間,一般情況下,要履行某種義務的,履行完畢,合同才會終止。所以樓主不用糾結~
19樓:陳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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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提問
您好,合同文字中未約定交貨期,實際交貨期在合同有效期範圍之外,構成違約嗎
回答稍等一下您好
如果約定的交貨時間與合同有效期是相矛盾的,那麼這乙個交貨時間的條款是無效的。你們可以另行起乙個補充協議,對於交貨時間明確規定,這種情況是不構成違約的,只能說你們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存在締約過失。
提問雙方都未約定交貨期,在合同有效期過的時候發現雙方未履約,構不構成賣方責任
回答這不是誰一方的責任。訂立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對於合同條款的約定,都是你們共同意思表示的體現,如果說忘記了約定交貨期限或者約定的交貨期限無效的話,你們另行補充約定就可以了。不會追究任何乙個人的責任。
提問現在買方以我們違約為理由,要求交違約金
回答不用理會,沒有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說。《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提問那麼合同交貨期能否訂立在合同有效期範圍之外
回答不可以,這樣的約定是無效條款。
提問那麼現在已經過了合同有效期了,我們又不可以重新訂立交貨期,是否合同作廢
回答是的,過了有效期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更多11條
合同矛盾,有效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單單是存在矛盾,同時還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嫌疑。
第一、任何合同到期後都為合同終止,這條寫不寫都無所謂,第二、「自動延長一年」意味著雙方第一次就簽訂了為期n年的合同,本應籤n次的合同變為了一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有規避或延長n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嫌疑。
補充回答:
由於合同中後一條的存在,你的簽訂日期是從2023年5月1日開始,到2023年5月1日開始進入延長的1年,你不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再簽合同,日期應該從2023年5月1日開始,沒有什麼大的區別和後果。
希望採納
2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裡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位址、聯絡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二、標的
這裡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裝置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
這裡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裡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
這裡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裡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熟或不成熟;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十、附件
簽定了書面合同,也不妨礙你的權利。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要求對方按原合同關係將房屋賣給你,也就是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無擅自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可以要求退還房款,賠償你損失。
三,以上兩選一,專業性強,建議聘請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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