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5/31到期,公司是否有提前乙個月知會員工是否要續簽?這個知會最好是書面的,僅諮詢是不夠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續簽,公司就需要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針對員工的答覆最好是保留乙個書面的記錄
2、可以寫樣的宣告,強調:一、是在平等、自願、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的,沒有強迫,最好談的時候保留錄音;二、是員工自己不願意續簽,強調員工的主動意願;三、可以找乙個沒有利益衝突的第三者來做證人,在上面作證明。
3、這種情況最好是溝通一下員工的想法,不辭職又不續簽,他想幹嘛,是怕出去找不到工作還是想藉此機會找工作賠點錢?如果怕找不到工作,可以口頭承諾以後要是找不到工作或適合的工作還是可以回來,但不一定是原崗位;如果是想找公司賠點錢,可以明確告訴他,如果有這樣的想法公司將會作辭退出來,並且開具證明,雖然有可能拿到點錢,但是以後找工作別人作背景時對自己非常不利。
說到底還是先了解原因,並且要抓緊時間,免得又產生法律糾紛。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如果對方不續約,到時讓ta自己收拾東西走人,讓財務結算工資。無須寫宣告
3樓:小銀鼠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原因何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要求勞動者寫宣告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風險,只能更加明確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證據。因此若想留用該員工,還是弄清ta的動機,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為好,否則,及時終止勞動合同才是安全之舉。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簽合同,對雙方都沒有約束力,尤其是出現勞務糾紛時對雙方都不好.搞不好還成為非法用工,既然那個員工不想辭職,就應該讓他接受公司的要求,對於不服從公司管理,不認同公司規定,這樣的人能對公司忠誠嗎?能為公司創造什麼價值?
還要來有什麼用?
5樓:伊流
針對以上情況,你們可以組織相關人員與其談話,並將記錄的談話內容進行簽字確認。
再傳送合同續簽通知,要其在通知上註明是否續簽。
如其不願續簽,可提前傳送合同終止通知,要註明基本資訊和終止原因、時間,但一定要保留送達的證據。
員工不願意與公司續簽合同又不辭職,公司不想開除他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所述,我認為沒有必要簽訂乙份證明
如果員工拒絕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用賠償對方補償金
另外,這個宣告員工是否同意簽訂還是個問題,只要你公司可以證明是員工拒絕簽訂合同,那麼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對勞動仲裁不服起訴至人民法院,你們從法律上來講都沒有問題的
7樓:無小宇宙
先發一封ems,裡面裝個續簽合同請求書,然後他收到後沒有續簽,這樣的話就算以後打官司也不怕了,不過你還是得檢查自己其他有沒有沒有做到位的,如保險,工作環境什麼的,不然出了事情,你的干係還是脫不了的,要我說嘛,直接把他飛了。。。
合同到期,公司不與續簽,本人卻又不想離職,怎麼辦
8樓:
您好,回答如下: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與您續簽,公司要給您補償金一年乙個月。
詳情,請您花點時間看下 附檔 的 勞動合同法,自己看自己學習,最正確。
請看 第44條 及 第46條。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沒有續簽,但員工仍繼續上班,這種情況,視同按原勞動合同履行有效,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金。 對這條,如有疑問,請再提出,我會找出相關的檔案,謝謝。
以上,僅請參考。
員工到期,公司不想與該員工續簽合同,怎麼處理合法
9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預告,可以終止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其他情形,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23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因此,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想與其續簽的,應當提前預告。如果員工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的,應當續訂合同。其他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
1995〕309號
38.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後台到期後直接接觸勞動關係就可以,但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嘆笑一世傾城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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