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有關問題,新婚姻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2022-12-08 15:25:57 字數 5085 閱讀 8888

1樓:我是百白度度

新婚姻法中幾條新規的通俗解釋: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公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婚姻家庭法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理由:共同居住的房屋時婚前李自己購買的,不屬於共同財產

2:不能,理由:遺囑規定的,是誰就是誰。

3:個人財產。

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姑母事實上已經對許氏兄弟構成了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所以我覺得遺產應該也有她的乙份。

許武和許榮是兄弟關係,許武沒有父母親,所以許榮也是有權力繼承部分遺產的。

而許武和李某是夫妻關係,不管許武的存款是承包還是別的方法得來的,因其二人是夫妻關係,所以李某也是有繼承權的。

繼承法上好像有說過,遺產繼承的順序是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而且還規定了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裡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裡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

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就這些吧,我懂得也不是很多。最好還是去諮詢一下律師什麼的。

關於婚姻家庭法的問題???(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1、父女關係是無法斷絕的。

2、劉蕾無權干涉。子女無權干涉父母的婚姻生活。

3、遺產由劉蕾繼承。羅小琳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但如果羅小琳對劉教授進行了照顧可以適當分得一些。

5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斷絕。沒有協議,況且,父親是盡了撫養義務的,法院也不會贊成的。

2、無權干涉。婚姻自由,這是基本原則。

3、劉蕾和劉林有繼承權。羅小琳無繼承權,婚禮是形式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定要領證。

6樓:羲和雪

在我國父女關係是不能斷絕的。

劉蕾不能干涉父親的再婚。

法定繼承人是劉蕾。但羅小琳與劉教授雖未領取結婚證,畢竟存在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子的事實,在遺產分配上應該享有一定的份額。

7樓:伯爾季風

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範圍內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部法律,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國尚無成文民法典 ,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將民法的概念表述為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間財產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婚姻法與民法的關係問題一直是中外學界爭議的焦點,我國傳統的法學理論者多認為婚姻法是獨立於民法之外的乙個法律部門;但是在整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關係始終是民法調整範圍的一部分。要科學地給出這個爭論的答案,筆者認為,首先要全面地認識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區別、聯絡以及社會法治發展的要求。

在國外的立法中,大多數國家都將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範圍,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與民法中體現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則,民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範調整民事財產與人身關係,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可以憑當事人自己意志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受自己意志影響很大。

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則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多已經在法律中事先規定,只有諸如婚姻關係的確立及終結等少數內容允許當事人憑自己意志確定權利義務關係;而且當事人在憑自己意志產生、變更或消滅此類法律關係時一般又不允許當事人設定期限與條件以及變更其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體現的程度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倫理道德規範在婚姻法與民法中的作用與地位不同。雖然民法與婚姻法都極力強調維護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倫理道德,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憑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來選擇適用,而在我國婚姻法中則明確地將大量的倫理道德規範直接規定於婚姻法法律條文之中,如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等。

這在包括民法在內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見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許多條文直接體現了倫理道德的要求,這一切都顯示婚姻法相對於民法是明顯的倫理法。第三,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側重點不同。

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物件都有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但是在民法中以調整財產關係為主,其中調整的人身關係大多因財產關係衍生而來。而婚姻法調整的人身關係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主體之間、不以財產內容為主的一種社會關係,婚姻法調整的財產關係雖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內容,但它是從屬於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的,這種財產關係只是人身關係所引起的相應的後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係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一般都是等價、有償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係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一般都是無償的。

可見婚姻法相對於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徵。第四,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趨勢不同。婚姻法與民法都屬於私法的範疇,隨著國際間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國際化趨勢的發展,出現了許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財產關係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難出現國際統一的實體私法規範,因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倫理與傳統的影響與制約。

因此,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還是以本土化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徵。也正是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對與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穩定性。

儘管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多的區別,但是他們之間的聯絡又是絕對不能輕視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大都適用於婚姻法。雖然婚姻法與民法有很大區別,但是他們調整的物件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及身份關係,民法經歷了長久的發展過程總結了一系列相對完備的基本原理與原則,由於調整物件的相似性,諸如平等、自願等最基本的原理與原則也大多一樣適用於婚姻法。

這是婚姻法與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礎。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等規定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也同樣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依據與適用作用。第二,從法律發展的趨勢上看,婚姻法也會向民法繼續靠攏。

隨著現在社會的發展,經濟關係越來越成為法律調整的中心,身份關係在法律調整中被逐漸弱化,婚姻法在調整內容上也由以前的單純側重調整身份關係轉為兼顧調整財產關係,因此婚姻法必然會因內容的發展變化而逐漸向民法靠攏。第三,從調整方式上來講,婚姻法必須借助於民法的調整方式。法律調整社會關係必須以行為為調整物件,而婚姻法是相對典型的身份法,以調整身份關係為主,而身份關係很難被直接地調整,婚姻法現在在調整方式的立法上並不發達,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調整婚姻家庭關係,必須借助調整方式立法發達的民法。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規定是專為調整婚姻家庭關係而制定的。第四,從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容平衡來看,婚姻法如果獨立為乙個法律部門的話,以其現有的法律規範很難與其他法律部門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為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唯有與民法更為接近,才能夠與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部門。順應我國民法典緊鑼密鼓準備出台的現實需要,服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們必須重新認識婚姻法從屬於民法的法律體系地位,準確把握其民事特別法的定位,在未來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導對現行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使我國婚姻法更好地發揮維護家庭和睦,保障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儘管我國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是這些差別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這兩點理由來解釋。在我國,婚姻法無論從自身的現實發展情況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講都不能獨立於民法而成為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婚姻法無論在現在還是從將來來看都必須包容於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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