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簽定勞動協議時只有乙份,有效嗎

2022-12-09 12:06:15 字數 5467 閱讀 1287

1樓:王司徒與趙司馬

「使用員工就必須簽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這種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往往要「吃虧」的是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

1、樓主的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樓主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期間發生勞動爭議,按照沒有約定試用期、事實勞動關係處理。

2、樓主3個月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是2年以上勞動期限的(不包括2年)合同,注意合同內是否註明試用期。樓主現在應當儲存考勤紀錄,和工資帶等能夠證明目前事實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以防止用人單位利用簽訂合同的時間差異重複規定試用期。

3、試用期內社保繳納問題也應當根據當地的政策處理,樓主也應當適當注意。

4、最後,希望樓主剛畢業雖然就業壓力大,但是一定要謹慎對待自己的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在你手上的而且有公司印章簽字等的,肯定有效了,你覺得對嗎?

和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只有公司乙份是否有效

3樓:傑杰

有效,但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乙份簽字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4樓:法律快車

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而不是看合同數量。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簽訂份數,合同只有乙份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從風險防控的角度出發,簽訂方應各持乙份。僅有乙份合同對於未持有一方的風險較大,一但對方不履行合同,需要舉證證明雙方的合同關係以及對方的違約責任相對較難,如果起訴也容易因為缺乏證據而被法院不予立案或立案審理後而敗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5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乙份簽字的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仍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雙方符合對於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要求(即為合法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該勞動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正常情況下,合同應該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但如果實際上只簽了乙份勞動合同的,並不會因此而對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影響。

6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就是公司裡面讓籤的入職表,說是簡易勞動合同只有乙份合理嘛?

回答不合理,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

或者一式三份,乙份在勞動局備案

提問那向公司索要在職的雙倍工資可以嘛?

回答不可以,不合理並不等於沒有籤勞動合同,因此不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是說,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的,從第二個月內到一年,付雙倍工資,比如,1月建立勞動關係,要求簽訂合同而不籤的,2月起付雙倍,到12月。之後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

提問沒有簽過其他勞動合同,然後公司說那個入職表就是簡易勞動合同,然後只有乙份入職表,

3個月沒有給簽給勞動合同

回答入職表上有什麼內容呢

提問就是我的個人資訊然後說離職那些什麼的規定,但當時籤的時候並沒有告知是簡易勞動合同

回答那這個也就相當於是勞動合同了,因此您不能要求兩倍工資賠償,因為這個入職表也已經比較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了,是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

提問但是只要乙份,也沒有告知那是簡易勞動合同

回答入職表如果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並且能夠確認勞動者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以及義務的,額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如果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則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這個只看內容,不需要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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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續立麗

當然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你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應該是一式兩份,兩份合同應該是相同的其次,合同中應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權利義務違約等情況,否則合同無效

再次,合同中雙方都要簽字或蓋章才有效

所以你如果辭職根本就不用承擔違約金

而且就算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如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只要你在離職前30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又不是你籤的字,這合同肯定是不生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本身就不生效

10樓:稗菁苡葚

這份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

簽定的的勞動合同只有乙份有效嗎?並且合同上只有起始日期沒有終止日期,合同也註明只有乙份

11樓:碉堡大萌比

1、這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終止時間。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簽字蓋章後才能生效。這乙份勞動合同沒有簽字蓋章,屬於無效的。

3、勞動合同應該兩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乙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簽了勞動合同但沒有給員工乙份,這樣是否生效?

12樓:笑語棉花糖

勞動者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是籤雙份,按照正常的狀態都是勞動者乙份,公司留乙份。用人單位沒有將乙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具體的內容。

1、《中華人民勞動合同發》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2、《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具體內容是否有效,需要看具體的合同內容,與有沒有把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無關。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有:

1、勞動合同主體合法,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備作為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主體資格。具體來講,公民個人參與勞動法律關係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用人單位參與勞動法律關係成為合法主體,也必須具備相應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須完全具備法定必備條款,所載法定和約定條款都須符合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終止條件等均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標準。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於本人自願且與本人內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4、勞動合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確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欠缺書面形式的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5、勞動合同訂立程式合法,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等原則,遵守法定的程式。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需要按國家規定鑑證或按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必須將合同文字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勞動合同才依法生效。

若勞動者自身利益受到損壞應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的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是否有效,得看具體內容,與員工是否也擁有乙份勞動合同無關。

1、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簽字,且條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簽合同的雙方是否各自擁有乙份合同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具體是否有效,得看具體內容,與未交勞動者無關。

14樓:王士多啤梨醬

用人單位沒有將乙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是生效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給自己乙份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15樓:弓魁

具體是否有效,得看具體內容,與未交勞動者無關。

根據你所述,分析如下:

1、勞動合同生效與否,與是否交勞動者乙份無關,只要雙方簽字,且條款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有效;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具體是否有效,得看具體內容。

備註:《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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