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用辦公費為幹部職工配發手機違反什麼規定

2022-12-27 19:10:52 字數 5024 閱讀 9096

1樓:侃民生看社會

如果是機關特殊崗位因工作需要配發手機是允許的,而如果是非特殊崗位統一配發手機,就違反了**八項規定精神。

2樓:來自金茂大廈豁達的雨樹

機關單位的辦公費是用於支付公事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而為職工購買手機違反了**八項規定中為下屬謀取利益的規定。

3樓:梅雨時節

辦公經費是為了滿足辦公的基本需求,用辦公經費為職工配發手機應該是違反了八項規定。

4樓:earth三點一線

機關單位用辦公費為幹部職工配手機是違反規定的,機關單位的辦公費是專門辦公的費用,如果用做其它,是違反單位規定的!

5樓:

你好,我覺得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就有一點以權謀私的感覺吧,我覺得這個是不允許存在的。

某單位用辦公費為幹部職工配發手機違反什麼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違反規定,因為有的單位是自營自收的,他們盈利的錢有剩餘,就可以用來發放員工福利,具體參考大型國企

7樓:

公司用辦公費為幹部職工配發手機違背了違規發放福利費的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違反什麼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要分3種情況來分析:

一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2條、《行政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8條的規定,在下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這種行為,是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為,是明顯違紀違規的。

二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正常費用。如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辦公費、培訓費等。雖然這種行為不合理,但在黨政紀條規中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原則,實踐中不宜作為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但如果發現這種情況,紀檢監察機關應責令其改正,並退還相關費用。

三是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如上級單位將走訪送禮、福利開支等不好報銷的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這種變相轉嫁不合理費用讓下屬單位承擔的行為,黨政紀條規中也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如果不按照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顯然不能起到維持正常財經秩序的作用,也不利於良好風氣的形成。

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是違反規定變相使用下屬單位財政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既然「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的行為都屬於違規行為,那麼顯然主觀惡性更大的將不合理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的行為也應屬於違規行為。

在辦案實踐中可參考《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以違反財經紀律對單位及負責人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的行為,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最後才能定性與處理。當然,如果上級單位巧立名目將報銷所需的有關資金下撥給下屬單位,然後再把有關費用放在下屬單位報銷的,則應以「小金庫」來定性處理,不再單獨分析這種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禁止向下級單位及企業轉嫁接待費用

《公務外出和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部機關接待費報銷憑證必須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應明確接待單位、接待人員、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並經接待單位負責人審簽。

各單位每季度彙總公務用餐接待情況,報部辦公廳、規劃財務司、機關黨委(紀委)備案。關於接待費用,《辦法》提出「四個禁止」,即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參考資料: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費用的行為應如何

國家機關使用手機辦公有哪些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手機費補助違規嗎?

9樓:蓋普希金

不違規,但是超額發放違規。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發放住宅**及無線通訊工具的補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規定通訊費發放的標準不同,各職務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

規定解釋說,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等。

規定明確,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有價**、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行為,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按照規定,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明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違規發放獎金福利違反什麼規定

10樓:嘆笑一世傾城

第一條 為維護收入分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規範津貼補貼政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等。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專案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紀委、中共**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並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夥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 經費**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處分的程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區級機關都包括什麼單位,黨政機關都包括哪些單位

區級機關具體包括 1 區 區委 區人大 2 區政協 區紀委 區黨政機關 3 區法院 區檢察院 人民團體。其中黨政機關具體有 1 區委區 辦公室 區人大辦 區政協辦 區紀委機關 區監察局 2 區委組織部 區委宣傳部 區委政法委員會 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 區外事僑務局 3 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區經濟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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