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andy神_忱荸
這話的確有意思! 但是我要說的是: 第一,從國家巨集觀調控方面說,乙個國家的強盛興衰是以經濟為命脈(當然還有別的因素來綜合),為什麼要搞經濟建設來強國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能撐握乙個國家經濟流通資源的單位或實體(如銀行,財團等)就成為乙個重要的調控和保護物件,所以才會有那些「霸王式」的條款(「櫃員機出現故障多給錢——使用者盜竊,被判無期;銀行少給了錢——離開櫃檯概不負責…… 來保證它不會輕易受侵犯和侵害。 第二,隨著經濟越來越靠前,越來越靈活地流能,尤其是入世(wto)後,面臨的競爭和轉型前,公民面對銀行時,逐步有消費者的意識了,自然雙方之間的衝突與矛盾會越來越多,銀行的地位也正面臨著可能被其他外資銀行替代(不是完全替代)的尷尬,不可能一下子與國際接軌,那樣風險更高,只能一步步轉型。所以在這個轉型過渡時期,銀行體制的落後(我估且用「落後」二字先)與公民消費權益意識的提高不相適應會導致這種矛盾增多。
第三,今後,財訴的不會老是小客戶了,你會看到乙個這樣的局面在交替: 1、國資銀行轉型過程緩慢,外資或外駐銀行穩定和成熟以及適應較快、擴充套件規模增大;公民一定程度上會去享受那種消耗稍高但服務較好的ftf經濟交易,國資銀行一定心痛死,卻心急吃不了熱豆腐! 2、國資銀行逐步提高和向國際接軌,中國人不輕易易主的思維,他們拉不了多少回頭客更急,而外資或外駐銀行更成熟穩定在國內發展和擴充套件;國家的經濟命脈豈可撐於他人之手呼?
於是: 3、發動愛國統一戰線,……那時公民的選擇權在自己手裡,擔心和著急的人是銀行!好比公民現在用手機一樣,想用手機啊?
移動和聯通,嘿嘿,自己選吧!用得舒心的有幾個人??再看看固定**吧,好歹用電信、鐵通、網通,於是固定**費一降再降,以前家裡裝部**光裝機費都是好幾千,現在呢,嘿嘿,煲粥都不光用電飯鍋、用高壓鍋、紫沙煲了,還可以用**了!
綜上所述,日子會好的!只是還是要理性看待,理智選擇!許多事物都這樣,沒有競爭他是老子,有了競爭他自個兒把自己當孫子!
現在敗訴的是小客戶多,銀行說啥是啥;以後敗訴的是銀行,咱們選誰就誰!
2樓:mu倐
這些年,大凡與銀行打官司,我們看到,客戶勝訴過幾次?而相反,銀行與客戶打官司,又敗過幾回?冥冥中,就好像銀行身上有一道「不死金符」:
客戶碰之即敗,起訴即輸。正是出於無數次敗訴的經歷,網上有人總結如下:櫃員機取出假錢——銀行無責;網上銀行被盜——儲戶責任;櫃員機出現故障少給錢——使用者負責;櫃員機出現故障多給錢——使用者盜竊,被判無期;銀行多給了錢——儲戶義務歸還;銀行少給了錢——離開櫃檯概不負責…… 由此看之,銀行才是真正的vip。
正是貴為vip,銀行才可以無視小客戶的存在,可以肆意踐踏公平原則,而其成為vip根本原因在於,規則在它手中。鑑於此,不得不向李治平潑一盆冷水:等待的可能還是敗訴。
誠然,在打官司上打不過銀行,但我們看到,在與銀行的「鬥爭」中,小客戶還是取得過幾次有限勝利的。今年3月22日,長春儲戶張先生就取得過一次勝利。張先生在頭一天向銀行預約取款,因第二天沒有帶身份證,銀行不同意辦理;張先生拿出了戶口簿,依然無濟於事;張先生單位就在附近,請求工作人員前去核對,還是遭到拒絕。
張先生認為銀行在服務方面存在欠缺,一氣之下,張先生以每次取1元錢的方式,要求取萬元。最終,銀行對其表示了道歉。 可見,在維權上小人物是有小人物的辦法。
當然,我們不提倡這些「小人物的辦法」,但是面對強大的vip——銀行,小人物們又能奈何?這種小人物的辦法,也是被銀行逼出來的。
3樓:七臺河李陽平
不一定敗訴的都是小客戶,銀行敗訴的案也是很多的。在訴訟活動中能否勝訴主要看事實與證據是否有利,法理是否充分,法律的適用是否得當,訴訟當事人的應變與駕馭能力來決定。
當然,銀行作為佔有資源優勢的行業,在很多地方佔有先機與優執地位,作為客戶pk銀行存在著相應的難度。
與銀行打官司勝率有多大
4樓:小陽的一天天
這事兒跟銀行沒關係,起訴銀行有毛用!被別人簽收了你應該找簽收的那人才對嘛。不過即使不是你的責任你也應該先還錢,畢竟這消耗的是你的徵信。
5樓:俺號
其實這事啊,不能怪你啊,你沒簽字也沒什麼的,讓他管去,憑什麼你還啊,讓銀行去查誰接受了。銀行也傻毛球了,沒寄到手就還錢,萬一是他內部的人刷走了,你不是也要還啊,乙個原則銀行的過錯。
6樓:網友
我感覺你應該先報警,讓**介入去銀行查詢消費明細和消費位址等等。等抓到盜刷你信用卡的人你也不用起訴銀行了。
應銀行因訴訟時效敗訴是否應當將抵押物返還給借款人?
7樓:網友
抵押物應該不會返還給借款人,他們主要是想收回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看一看合同協議和法律條文的規定。
和銀行打官司能贏嗎
8樓:法克魷嘛
一般比較難吧。都是合同寫死的。也不排除有例外,問律師比較靠譜。
9樓:匿名使用者
和誰打官司,不管是誰。
只要有證據就決定你的輸贏。
沒證據就是輸。
銀行造假資料去法院訴訟可以定什麼性質?
10樓:朱邵明無為
銀行用造假的資料去法院訴訟,這可以定性為犯法。這是欺詐行為。性質非常惡劣,可以反訴他,讓銀行承擔法律責任。
11樓:網友
用假證據到法院訴,承擔敗訴的後果。民事訴訟,只有兩種後果,證據充分有力,能勝訴,無證據假證據敗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虛假訴訟,可以專門提起虛假訴訟之訴。經法院審理之後,確認對方起訴的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的,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並同時需要對虛假訴訟人給予處罰。
急救!關係到我們的一起詐騙案和銀行打官司的問題。
13樓:網友
同情。銀行當然有責任。按照現行規定,開戶必須出示身份證明原件,請注意是原件,影印件無效,相關法律有《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也就是說要麼本人到銀行出示身份證明原件才能辦理銀行賬戶,或者代辦人同時出示代辦人和被代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才能辦理,銀行應做登記,而現在銀行在手續不全的情況下辦理了,負有稽核不嚴的責任,如果犯罪份子出示的自己身份證明是假證明,銀行責任更大,如果是真證件,恐怕公安局早就破案了。
當然銀行一天之內用一張身份證明開多個賬戶並不違法。
再乙個要搞清的是犯罪人使用的提款方式,如果他是一次提取5萬元以上,應出示提現人身份證原件和戶主身份證明原件,轉帳和分次支取不受限制。一般來說犯罪人會使用分次分點支取。你可以抱著僥倖心理去查一查。
你和銀行打官司,有百分90勝算。當然你爸也有一定責任。一是身份證明交給別人,二是在自己手上被調包了,因此即使打贏了,法院會判銀行承擔百分之40至50責任。
14樓:網友
我不太同意一樓的觀點。
1、你的理由一和理由二都不成立,這兩點銀行都是無過錯且無責的。銀行在辦理開戶的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之處,開戶時你父親的身份證也是真的,因此,賬戶是真實有效的。唯一可能是一樓所說的代辦人使用了假身份證,但這不牴觸你父親的銀行帳戶是真實有效的賬戶。
你想想,如果是你拿了你父親的真實身份證去開戶,會認為銀行有責任嗎?這時銀行不給你開戶,你會認為銀行有問題的。
2、關於錢的提取。一樓是假設犯罪分子使用櫃檯體現或轉帳的方式,如果是網銀轉帳或**轉帳或atm機轉帳,提走6萬都沒有問題。因為密碼在別人手裡,密碼就是電子身份,你把電子身份丟了或給了別人,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2臺《經濟與法》有過相關案例)
3、我和一樓正相反,10%的勝率。法院判決責任分配上,經濟損失方面犯罪分子可能承擔80%,你父親10%-20%,銀行0-10%。
和銀行打官司乙方公司會勝嗎
15樓:法幫網知道
普通的老百姓打官司困難是因為對法律專業知識不熟悉,在這裡介紹幾點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 一,要提供證據。 法律的公正要求法官不能偏聽偏住,那麼對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如何採信?
只有依靠證據。比如:討要欠款,就應當有收據;要離婚,應當提供結婚證或者提供證明雙方系夫妻關係的其他證據。
二,法庭出示證據要原件。 許多當事人在**時往往不帶證據的原件,只是提供影印件。對於證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書面證據必須是原件,影印件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不具有證明力。
三,證人作證要出庭接受質證。 當事人普遍以為證人寫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證據。對於這一點法律也有規定,沒有法定的事由,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於證人因為出庭作證受到的經濟損失,如工資等,應當由要求證坦指人作證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四,訴訟時效的誤解。 有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過了散歷兩年就過了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其實對於訴訟時效,法律規定兩年是一般的原則,但是對於: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讓掘配賠償的;(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形租用訴訟時效為一年。特別注意訴訟時效會因為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中斷並重新計算。
為什麼說能不打官司的儘量不打,有人說能不打官司的儘量不打,打官司有什麼壞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回答了這個問題,並說老百姓的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儘量不要上法庭。在訴訟方面,勞資,這些費用是比較高的。張軍說,他希望普通人不能上法庭。法院案件數量正在減少,這標誌著社會日益和諧。1.在訴訟方面,一旦上法庭就會傷害他們的感情還會花費很大部分金錢。我們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社群和家庭糾紛,...
張傑為什麼和原來的公司打官司啊,張傑以前為什麼和他的老闆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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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美國的司法程式比較簡單,民事賠償大多採用惡性懲罰,數額極大,所以使民眾熱忠於打官司,尤其是民事賠償案件 主要是美國人喜好事非 他們的爭端多,法律意視強,衝吊能,視境,法律立國,一切紛爭以法律為準。為什麼美國 每個州的法律也不一樣?這是民主表現 還是法律缺陷?是聯邦制的體制所決定的。既然是聯邦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