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廣州劉振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內容是:
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566條第2款規定
2樓:陳玉蘋
法律分析:《合同法》93條第2款使用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容易與《合同法》45條等條款所定的嫌敗「附解除條件」相混淆,在民法典起草時,有專家建議對此予以修改完善。民法典第562條第2款將「合同解除的條件」修改為「解除合同的事由」。
法律依據:《枯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沒者純。
我國民法典第527條規定什麼
3樓:創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是: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搜掘。
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法律制度。
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哪尺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世緩核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樓:人意何如我心
這個,網上查一下就知道了。
我國《民法典》第527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差嫌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悶慶滲約責任。
這就是俗稱的「不安抗螞脊辯權」
民法典563條規定
5樓:賈寶驊
民法典》關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是,根據《民法典》562條和563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啟圓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因為對方存在違約的行為而解除合同,並且違約的情況之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滾和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悄備塌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658條內容
6樓:律說律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具體內容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爛伏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飢團攜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
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於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或薯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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