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有什麼區別

2025-01-05 18:50:13 字數 4631 閱讀 5680

1樓:惠企百科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如下:

被執行人範圍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使用範圍只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強制執行措施的使用範圍除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之外,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所以從被執行人角度看,強制執行措施比稅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廣。

執行限度有差異。稅收保全措施執行限度應當以應納稅額為限;而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但不包括罰款。這裡體現的政策精神是:

滯納金是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納稅義務而被課以的新的給付義務,是稅款的正常延伸。

2樓:_戀莫

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相同點: (1)稅務機關採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2)物的範圍。

包括存款、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不同點:

一是條件不同: 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1)時間條件:時間條件是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稅務機關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2)行為條件:行為條件是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3)擔保條件:

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 (1)超過納稅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2)告誡在先:

稅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超過告誡期: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是實施範圍不同:

保全措施的實施物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強制執行的實施物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三是內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3樓:彭宗輝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保全措施的實施物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強制執行的實施物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內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內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條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包括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的區別

4樓:蘇進

法律分析:1、兩種措施的適用物件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坦稿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在後。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為執行金額;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應與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讓拆孝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御遊、城市維護建設稅、菸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制定的稅收條例。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5樓:林超

法律分析: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區別如下:

1)二者適用物件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不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且還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實施;而強制執行措施只能在責令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限期繳納和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後實施。

3)二者明確的金額界定不同。稅收保全措施以「應納稅款」金額為依據;而強制執行措施以「應納稅款和滯納金」金額為依據。

4)二者採取的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採取的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金額相當於稅款的存款或依法扣押查封價值相當於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

5)二者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造成的後果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只是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並未剝奪其財產所有權;而強制執行措施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直接導致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6)二者稅款入庫的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最終達到的是限定納稅義務人限期入庫應納稅款;而強制執行措施可以使應納稅款、滯納金直接入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

6樓:唐玉娟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稅收保全措施與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以下區別:

1、兩種措施的適用物件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對當期應納稅款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後。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後。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稅義務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稅人當期應納稅款為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稅人應納稅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稅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稅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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