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物權,它的優先效力是什麼?

2025-01-11 08:35:18 字數 2937 閱讀 3114

物權的優先效力舉例

1樓:羅志公升

法律分析: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搭臘於知租滑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型州外,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物權,它的優先效力是什麼?是什麼意思

2樓:鄭萌

物權的優先權,其基本涵義是指權利效力的強弱,即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相互衝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於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考察物權相互之間以及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物權的優先效力都是存在的。這種物權的優先權是物權因對標的物的直接支配權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現,是法律根據物權的特性而對之賦予的強烈的法律效力。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指依物權效力的強弱,具有較強效力的物權或者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的存在或者先於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得到實現。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從一般原則上講,先成立的物權的效力要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即先成立豎橘皮的物權效力較強,後成立的物權效力較弱。

例如甲先在自己的土地上為乙設定了通行地役,又在該同一塊供役地上為丙設定了汲水地役。因該汲水地役權的行使,丙亦得通行該供役地。但是,由於乙的地役權設定在先,具有強於丙的汲水地役權的效力,因而丙伍神只有在不妨礙乙的地役權的行使的情況下才可以利用供役地。

物權相互間以成立時間之先後確定其效力的強弱,本質上是對現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權的保護。任何一種物權作為對標的物的直接支配權,它確定了物權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範餘差圍。任何人都必須尊重物權人的該支配範圍,不得侵入該支配範圍干涉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這也包括在同一標的物上後成立的物權只有在不侵入、干涉先成立的物權的支配範圍的條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則,時間在後的物權根本就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物權的優先效力指什麼

3樓:劉偉長

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衝突的權利並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攜虧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方面:

1)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2)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即物權告隱御相互間也有優先效力的問題。

一、不動產物權期待權是什麼?

買受人期待權是指對於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已經履行合同部分義務的前提下,雖然尚未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賦予其類似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其物權的期待權具有排除執行等物權效力。

賦予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期待權對抗出賣人債權或物權的效力,在執行程式上對不動產受讓人進行優先保護,從而達到維護房屋買受人合法權利、交易安全襪巖及社會穩定的目的。

二、導致物權消滅的原因有什麼。

根據其原因,物權消滅可分為以下兩類:

1、因法律行為而消滅,是指因民事主體意思表示而消滅物權的情形。其方式包括行使拋棄、合同和撤銷權。其中,拋棄主要是指單獨行為消除物權。

在這些情況下,物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機關表達消滅物權的意圖,並辦理塗銷登記,否則不會產生消滅物權的效力;

2、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被消滅。

主要方式包括:

1、標的物消滅,此時應根據社會觀念判斷標的物是否消滅;

2、因法定期限的完成而消除,如抵押權因主債權的消除而消除;

3、混合,即同一物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屬於一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物權的優先效力是什麼意思

4樓:信金國

物權的優先效力指具有較強效力的物譽滲權,先於具有較弱效滑晌力的物權得到實現。如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信虛鋒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物權優先效力的意義

5樓:何帆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於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芹讓纖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滑差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嫌仿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如何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 並舉例說明

答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基本含義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相互矛盾 衝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考察先後成立的物權之間及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物權的這種優先效力都是存在的。1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這種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物權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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