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帳號已登出
我認為這種做法並不合理,這個政策並沒有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利益,相反,他會有些壓榨職工的負面影響,因此我認為這個做法極不合理。
2樓:北方有首領
我認為還是合理的,病假是公司規定用來管理員工的,跟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任何關係。
3樓:sel筱
當地最低工資2000元,職工病假工資1500元,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因為有些地區發展水平本身就很低,消費水平低,工資也低。
4樓:辰楠侃
我認為是不合理的,因為職工是有病假的,而且病假的工資是按照基本工資的比例發放的,並不能一刀切。
5樓:注意防滑
我覺得是不合理的,雖然因為生病導致工作進展不高,但是這是寫在勞動法裡面的,任何企業和組織不得違背。
6樓:小自信
不合理,因為這樣做不符合員工守則,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員工可以去告這些公司。
7樓:網友
我覺得這個做法特別不合理,除非他請病假了將近乙個月才能拿不到這個月的工資,如果只是請假幾天卻扣除整月工資,明顯不合理。
8樓:愛小樹苗
是具有一定不合理性存在的,他們應該制定規範的一些職業標準,來合理的規劃一些職工的福利待遇,從而來完善一些機制。
9樓:星座達人小小強
這樣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可以說這就是在變相侵犯職工的利益吧,一定要嚴懲。
10樓:哇塞塞影視剪輯
當然不合理了。這樣的工資體系是對他人的不公平,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11樓:你真的好嘛
我覺得是有些不太合理的,因為這實在是太低了,無法滿足生存,存在著問題應該改變。
12樓:大樹苗
我覺得不合理,因為每個員工都有請假的權利,而且企業沒有資格這麼扣工資。
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13樓:胡興中
法律分析:病假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是指的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既不是是應發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病假工資按最低工資算合法嗎
14樓:洪舉
法律分析:病假算最低工資是合法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緩棗的80%。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陵哪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尺哪碼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80%發含社保嗎
15樓:彭宗輝
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百分之八十發不含社保。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譁滲旦的百分之八十,指的是扣除由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之前的工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亂擾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八十自主確定。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假工資,指的是應發工資,包括應當由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在內。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喊迅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員工病假工資後扣社保嗎。
病假工資後是扣社保的。按照我國規定在醫療器內,用人單位應該按時給員工正常的繳納社保。一般來說對於最低工資是不包括延長了工作時間的報酬的,會以貨幣的形式進行支付的保險福利。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但在醫療期內,單位應當給員工正常繳納社保。
病假工資按照最低工資80%給合理嗎
16樓:鄧凱刑事辯護
看企業具體規定。鋒芹企業到底是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60%-100%支付病假工資,還是按照若干問題意見規定的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要看企業適用的法律規定,不能一概而論。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效力,原政務院釋出的勞動保險條例效力要高於原勞動部對勞動法做出的解釋(若干問題意見),當企業均適用兩項規定時,個人認為應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病假工資可以低銀山畢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近頒佈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由此可見,勞動者獲得最低工資的條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二是提供了正常勞動,履行了勞動義務。患病住院,顯然是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的勞動,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工資,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病假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原勞動部發布的1995309號檔案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按最低工資算合法嗎?
17樓:徐煒
法律分析:病假算最低工資是合法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鍵吵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稿模侍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碼瞎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80%發含社保嗎
18樓:程芳
法律分析: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彎銀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2、《最低工資規定》第6條明確孫搜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據此,最低工資標準裡是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的。因此,理論上說個人繳納的社保部分是在最低工資裡的。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則鬧歷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病假工資支付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依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如下:
第58條: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0樓:網友
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
第一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一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
第一七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負傷停止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百分之五十;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21樓:網友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第幾條規定病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
22樓:網友
勞動法中就病假工資具體標準未做規定,但是有指引作用,是維護勞動者的利益的,在此基礎上勞動部出臺的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的賠付標準還要確定員工的醫療期。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低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可否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差額
可以。由於公司發放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保障工資,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
最低工資保障的弊端,最低工資的主要利弊
最低工資的主要利弊 一 利處 1 最低工資保障工人薪資。當社會的失業率居高不下時,工人面對裁員減薪的威脅下,沒有協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機把工人的工資壓低。有了最低工資,低收入人士就業就能取得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2 維護工人的尊嚴。最低工資可以解決部分雇主剝削工資的問題,還有利解決低技術工人工作...
基本工資能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很多,其中就有勞動合同 最低工資等工資方面的內容,目前很多省市都有了最低工資的標準,它規定企業每個月給員工的工資必須要高於相關標準,那麼,勞動合同上的基本工資一欄能低於最低工資嗎?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期間的實際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