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訴訟時效與人不死賬不爛不會自相矛盾。
如果借款借款有規定還款時間的,其訴訟時效一般是從應當還款之日起兩年內,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借款沒有規定還款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因此,如果債權人一直追討債務,債務人就必須承擔償還的義務,直到還清為止,這時候就是所謂的人不死賬不爛。
2樓:網友
訴訟時效制度產生於西方國家,本意是好的。
對於個人來說,債權是個人的資產,無論怎麼處理都是自己的事情,但是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是對於整體經濟來說,這種欠債的關係不早處理,一方面會形成很多未清償甚至互相欠債的情況,更重要的是影響了這些資產的使用,對於法律來說這種「民事流轉」放慢了,對經濟發展是不利的。從個人看也是這樣,別人欠的錢不去及時要回來,不是懶人也是惰性很大的人。
為了提高債權人行使自己權利的積極性,促進民事流轉,使資產的使用權及時歸位,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一般民事借貸有兩年的訴訟時效,為了防止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這裡已經考慮了債權人的過錯。同時還考慮債權人行使權利可能受到阻礙,還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制度,這些都對債權人權利進行了保護。
現在最高法院還出了個解釋,法院不能主動援引訴訟時效制度,所以你說法院不受理是絕對錯誤的。
3樓:網友
你先了解下訴訟時效,就知道怎麼回事了。
雖說人不死賬不爛,能說說什麼時候才算不爛
4樓:cute涵
意思是隻要人還活著在就不會賴你的賬。
5樓:人間清醒小自在
人與人最基本的信任在的時候。
賬不會爛。有的人活著也能是鬼。
法律上有人死賬清的說法麼
6樓:水瓶空潭
法律上沒有人死賬清的說法,但是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也會導致債務的消滅,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但通常諸如本案這樣的糾紛關鍵在於,人死了,多少還留有一點遺產。
按照現代的法學理論,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開始後,首先應當用死者遺產來繳納其所欠稅款和債務,然後繼承人才能就餘下的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清償的債務只在他所繼承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繳納和償還。如果被繼承人的欠稅與僨務超過了其所留的財產價值,則繼承人對超過部分的稅款和僨務不負償還責任。
如果遺產是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則被繼承人的所欠稅款和債務應由遺產接受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償還。
7樓:皓凌
可以說有但不完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死者的遺產應首先用於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如其遺產不足以清償的,則剩餘部分不再清償。
人死了。欠債找誰要?
8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那麼欠條是說什麼時候還款,如果有期限的話,借款糾紛訴訟時效是兩年,不知你這個過沒過訴訟時效;
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你的錢,那麼他的妻子有還款義務,同時如果他有子女什麼的,且繼承了他的遺產,也可以要求他們償還。
9樓:網友
1、您的債權可以在債務人的遺產中主張;
2、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處分完畢,您可以起訴所有的遺產繼承人,請求法院判決將該筆債務從他們分得的遺產中歸還。
3、欠條是有效的,欠條是否有效與訴訟時效是兩個概念。法律規定,一般的債權,訴訟時效是2年。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不受該訴訟時效的限制,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債權。
就您的情況,個人認為訴訟時效已過,除非您能證明這6年期間,您曾向死者及死者的遺產繼承人不間斷的追索過該債務。
4、綜上,您的欠條是有效地,但是有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所以最終的結果有可能是你可以起訴,法院也受理,但是因訴訟時效已過,您喪失了勝訴權。
5、訴訟時效法院不得主動援引,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是不會主動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判決您敗訴的。
10樓:玉環霓裳
首先,債務人死了看其有沒有共同債務人,如債務人結婚了可向其妻子主張債權。其次如果其有遺產並且遺產被人繼承了的話可向其遺產繼承人主張債權,但如果超出遺產金額的債務就沒有義務償還。最後你可以瞭解下死者是怎麼死的如是被車撞死的可在賠償款內要求償還債務。
11樓:網友
1。應該找他的財產繼承人要債;2。欠條已經超過民事債權二年的追訴期。因此法院不會立案;3。如要生效,需找出十足理由證明你剛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否則,基本就無效了。
12樓:網友
如果有妻子,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可以向其妻子追償。
如果有繼承人,可以向繼承人追償,但繼承人只有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償還。
如果以上都沒有,那就只有就其財產受償。
如果連財產都沒有,那。。。自己認了吧。
13樓:中顧法律網法務
由他的遺產繼承人,以他的繼承的遺產償還。
14樓:網友
應該找a的繼承人要債,但是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現在即使找法院,法院也不會受理。
15樓:網友
從法律上來講,人死賬不爛的,如果他真的死了,他妻子也有連帶的賠償責任。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6樓:網友
簡單的說:
第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17樓:磨憐煙聊熠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最明顯的區別在於,除斥期間不使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期間一旦確定即為不變,因此除斥期間也被稱為「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並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於否定原來的關係,維護新的關係,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維護原來的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駛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18樓:東奧名師
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對於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物件不同①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19樓:慕菀雪宸
訴訟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喪失在訴訟中勝訴的權利。
20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需具備兩個要件: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人持續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而除斥期間的構成要件只有法定期間經過。
2、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消滅的的是訴權或發生抗辯權,實體權並沒有被消滅;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實體權。
4、法定期間是否可變。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因此為可變期間;除斥期間為絕對不變期間。
5、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民法設有一般規定,原則上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民法未設一般規定,視個別而定,無個別規定的,解釋上得認為自權利完全成立時起算。
訴訟時效的問題。
21樓:夏侯侯歌
一般保證責任是在主債務被起訴或仲裁且無法執行的情況下,才承擔保證責任的。因此,是否啟動一般保證責任,與主債務的訴訟是息息相關的。若主債務訴訟中止或中斷都影響一般擔保責任的執行。
因此,一般保證隨著主債務的中止或中斷而中止和中斷;
連帶保證責任是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就可以承擔的擔保責任。可以說,這時候的連帶保證是相對獨立於主債務的,主債務的訴訟是否中止根連帶保證無關聯,但是保證是主債務的從義務,若是主債務訴訟中斷,那麼主債務的訴訟期限又從頭開始,那麼連帶保證也的隨著從新開始計算,因此連帶保證責任隨著主債務訴訟的中斷而中斷,但不隨著中止而中止。
22樓:陳堯
你好:民法裡最亂的就是擔保法。
現在物權法頒佈了之後,有許多內容已經取代了擔保法。
擔保法解釋的內容有許多已經自相矛盾了,比如你所說的《擔保法解釋》第36條,就已經不是你理解不了問題了,你也不必深究,那樣就鑽如了立法者的邏輯時間未轉化的旋渦。
關於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問題。。。
23樓:中顧法律網
1、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專上屬於屬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後半部分」就「消失」,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2、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指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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