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嗎?

2025-02-13 06:40:17 字數 5387 閱讀 7892

1樓:帳號已登出

員工離職公司不同意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嗎?可以。這30天時間,是法律給與公司的權利,給公司時間去尋找合適的接替人選,公司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

所以員工提出離職,只要公司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不受30天的限制。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同時也規定了提前通知期30天。那麼,在勞動者預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否免除其30天的提前通知期呢?

雖然上述兩部法律的表述略有不同,但主流觀點均認為,提前通知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避免其因為勞動者突然離職導致工作無法交接,以及沒有充足時間重新招聘候選人,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是為了平衡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而設定的。從這個角度而言,提前通知期對於勞動者來講是一種義務,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則是一種權利。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即豁免員工的提前通知義務,免除或縮短通知期。

2樓:網友

員工不辭而別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嗎?不會自動解除,但用人單位盡到必要的通知義務後,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曠工」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為規避企業風險,hr可採用以下方式:

1、首先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員工的有效通訊位址,並約定送達效力(「寄送至該位址的一切法律文書,即視為送達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或經員工學習簽收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紀律規定等檔案中,明確約定「員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時,屬於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至此,員工仍不予回覆或拒不返崗的,用人單位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通知員工完成交接手續。如員工不配合交接工作致單位受損,單位有權追償。

5、用人單位應保留通知員工的全部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返崗通知函、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郵件記錄、通話記錄、快遞單號、簽收資訊、拒收資訊等)。

風險提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帳號已登出

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回公司上班,用人單位往往會按照勞動合同解除來處理。但是,法律上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法律後果未作明確的規定。所以,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4樓:沒方向盤的船

員工不辭而別,勞動合同不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在完全知曉合同內容並心甘情願原則下訂立的協商合同。

勞動合同一旦訂立,既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違反勞動合同,一方無理由毀約就要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處理。

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雙方協商同意。員工不辭而別,單位可以按考勤制度給予曠工處理,根據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連續曠工達三天以上並在多次警告下仍然不來上工。可以按曠工違反公司勞動制度開除處理。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就要嚴格履行合同內容要求,履行約定。任何一方擅自違約,都需為違約行為負責。

5樓:玩樂星

員工不辭而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根據《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應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乙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乙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乙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

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選開啟),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6樓:網友

你好!員工不辭而別,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嗎?我覺得這個要看什麼情況,如果說員工都吃別這個,要看多長時間,還要看合同上是怎麼寫的?

如果是時間過長的話,我覺得應該是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

7樓:華別生月子

雖然知道需求曲線自然產生於消費者選擇理論得到了證實,但需求曲線的推導本身並不是提出消費者行為的理論。僅僅確定人們對**變動的反應並不需要乙個嚴格的分析框架。但是,消費者選擇理論是極其有用的。

正如我們在下一節要說明的,我們可以用這種理論更深人地**決定家庭行為的因素。

即問即答 畫出百事可樂和比薩餅的預算約束線和無差異曲線。說明當比薩餅**上公升時,預算約束線與消費者最優會發生什麼變動。用你的圖形把這種變動分為收入效應與替代效應。

四種應用。我們已經建立了消費者選擇的基本理論,現在可以用它說明四個關於經濟如何執行的問題。但是,由於每個問題都涉及家庭決策,所以,我們可以用我們剛剛提出的消費者行為模式解決這些問題。

所有的需求曲線都向右下方傾斜嗎?

一般來說,當一種物品**上公升時,人們購買量減少。第四章把這種正常行為稱為需求規律。這個規律表現為需求曲線向右下方傾斜。

但是,就經濟理論而言,需求曲線有時也會向右上方傾斜。換句話說,消費者有時會違背需求規律,並在一種物品**上公升時購買更多。為了說明這種情況可以發生,請看圖21-12。

在這個例子中,消費者購買兩種物品——肉和土豆。最初消費者預算約束線是從a到b的直線。最優點是c。

當土豆**上公升時,預算約束線向內移動,現在是從a到d的一條直線。現在最優點是e。要注意的是,土豆**上公升使消費者購買了更多的土豆。

員工自己離,勞動合同是否自動解除?

8樓:風君侯

如果員工自己離職,那麼勞動合同肯定是自動解除了。

正常的情況下,員工離職應該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

如果提交離職申請沒到乙個月就離職,有可能公司會扣你的工資的。

提交離職申請到乙個月以後離職,公司就沒有理由扣你工資。如果他強行扣你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去控告。勞動仲裁委員會一定會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9樓:一幽幽谷一

員工自己離職的話,勞動合同也是需要公司進行解除合同的。不管是員工自己離職也好,貴公司都是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這樣才能拿到自己的工資。

10樓:幸福千羽夢

《勞 動合 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並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願而已。

原勞 動部 辦公 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 函》(勞 辦 發 [1994 ]48 號)中曾做過乙個解釋,雖然是比較早期的規定,但至少明確了「自動離職」的含義是什麼。

該覆函明確:1、「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2、職工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從該覆函可以看出,「自動離職」並不是無需操作的「全自動」離職,連「半自動」都算不上!你還需手動操作!員工「自動離職」後,勞動合同其實並未解除,企業還是得依據《企 業職 工獎 懲條 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當然,現在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了,取代的做法應當是企業需依據勞動合同法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所以,「自動離職」並不「自動」,完全是乙個誤導人的名稱!

自動離職」僅僅是一種暫時離崗的狀態,並非已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怎麼走下去,得看勞資雙方的意思表示。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位址郵寄送達乙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乙個動作,乙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一方,對此不聞不問不好吧?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避免了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11樓:在秋浦河吹氣球的紅葉石

因為勞動合同是雙方簽訂的,如果員工自己離的話,這種情況還是需要公司的同意,如果公司同意員工自己離的話,勞動合同就自動解除,如果公司不同意,那麼勞動合同還是很難自動解除的。

12樓:華媒百象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合同法員工辭職的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自離就是職工也沒有和公司提前打招呼,更沒有配合辦理離職的手續。對於自離的職工,當然公司的相關主管人員也會及時的聯絡,如果職工自離的這種做法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在不結算工資的情況下還能要求勞動者賠償。所以,若非公司侵犯到了自己的權益,職工根本就不能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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