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hr小姐姐
你好,你的問題是問是否合法,法律上不會對這個做規定。從合理度上來講。10w和2k 缺失比較大的差異,可能會令你覺得不合理。我們從這個問題上去看為什麼會有差異。
1、領導承擔的責任和員工承擔的責任 不同,往往領導會承擔更大的責任,比如公司發展的關鍵性決策,領導需要在未知的情況下做決策,而員工通常面臨的是相對來說確定性的,有規律可循的事務,兩者承擔的責任以及風險是不同的。所以領導多,是合理的。
2、為什麼是這個數字,要看背後是否有一套對應的規則,比如獎金髮放的規則,是按什麼來計算出來的。出於薪資保密制度,員工往往較難知道領導的獎金如何發,這裡不討論。如果有異議,可以向上反饋,你反饋的這樣分配不合的理由必須充足。
2樓:不得瑟中年
如果是私營企業,該獎金的分配沒有任何問題。是合法的。
因為對於某項工作業績而言,貢獻有大有小,企業負責人有權決定各人所分配的獎勵。
如果你認為該分配方案不公平,私營公司也有反饋渠道,你可以向做出此決定的負責人提出申訴,如果認為找直接負責人不合適,可以越級向上反饋。
3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市場經濟就是按勞取籌的。
4樓:卓金庫
獎金不屬於工資,是單位內部根據自己的發放計劃決定的,所以就算員工不滿意,找仲裁找法院都沒什麼用。
5樓:艾鑭兒
獎金沒有籤合同 獎金不屬於工資,是單位內部根據自己的發放計劃決定的。
6樓:面朝大海之
存在即合理,這就是現狀,無可奉告!
公司規定凡是員工完成32000的業績,公司就獎勵一萬二的獎金,這屬於違法嗎?
7樓:李豔超
不違法,提成制對員工增加報酬有利,屬於企業自主經營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8樓:笑友記
是違法的行為,應該就按他的情況,就是講的12,000的押金是比較不錯的。
我是2019年12月退休,發年終獎員工2000元,我只有1000元,說是內部規定,合理嗎?
9樓:逍遙觀人生
如果是2019年12月退休,員工年終獎發2000元,你也應該和其他員工一樣,所說的內部規定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找領導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勞動仲裁。
領導發獎金的時候 要不要當著領導面數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個問題,我問過我老闆,他回答我,當面數了比較好,這樣會感覺你這個人穩重,並不是代表你不放心老闆,或者說你勢利之類的。因為怕老闆也有錯的時候,到事後再來說就不太好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發銀行卡里。
當面的話最多就幾千塊錢,就不用數了。
你以後當了領導會當面給員工發2000塊錢,等著員工給你鞠躬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一般是最好不要。
單位發的獎金怎麼合理避稅?
13樓:網友
發獎金時,可以讓單位發成購物券或公交卡等,這樣就可以合理避稅啦。
14樓:網友
你的想法就是正確的,把獎金分攤到每個月計算就省了好多稅的。其他方法就比較煩瑣了,讓大家找點發票以報銷形式來發獎金,這樣個人公司都有利的。
捐款的具體操作很麻煩的,建議你捐款不是很大的話,就不要考慮了。
15樓:網友
你平常都在商抄場買過東西吧,買完了開個發票,等發資金的時候以發票來頂就可以了。不過發票內容最好是辦公用品之類模糊詞彙,可以合理報銷的。
要是單位的招待費用不是很高的話,你們平常吃飯時候再蒐集點發票也行的。
再者就是讓朋友幫你開點材料辦公用品的發票來頂也行的。
我們單位的補助就是通過大家共同努力以打車、長途客車、公交ic卡發票形式來頂的。
北京一公路國企公司為了避稅, 員工工資平時給2000 其他工資按年終獎發。這樣違法嗎??
16樓:網友
不違法,是允許的。
但是員工要損失很多待遇,比如醫保,住房公積金之類的都要少很多。
公司不發獎金是不是違法的
17樓:東嶽
一般來說,單位不發獎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六十二條第三點,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
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或者用人單位通過工資支付、績效考評等制度規定了獎金的發放方式,而用人單位不支付,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要求支付報酬,包括獎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18樓:帝國づ月長石
看勞動合同內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如何發放獎金。
如果有,按照合同執行,如果沒有,則很難主張權利。
就和有些單位合同內沒有的「年終獎」一樣,如果合同內規定薪水部分是2000元,而沒有明確規定獎金如何分配,單位僅僅是口頭承諾的,你們難以提交有力證據證明,沒約定的獎金不發放是不違法的。但是如果明確寫進合同內,則具有法律效力,單位必須執行。
19樓:網友
如果你們約定明確,屬於違約。
20樓:宛木惠含蕊
這個要看情況。
1、如果是《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你可以拿回來。直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申訴即可。
2、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你看公司是否有相關的文字規定或考核規定(比如提成辦法等),如果有,就收集相關資料,也可以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支援。
3、如果以上都沒有,是口頭約定,那就比較難了,不過可以跟公司協商談判。
21樓:蒙孟太子
是違法的。
不發獎金,員工也沒辦法。
一般員工弱勢群體很難主張權利。
22樓:網友
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說明,就不是違法。
國有企業副處級以上領導每年發獎金幾萬、十幾萬或幾十萬,而科級以下管理人員一分錢沒有這種現象是否合
23樓:網友
這種現場的存在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目前仕學工農商五個階層,工人是最低的階層了,大家目前是還有口飯吃,要是沒飯了。。。所以說民不患寡而患不公啊!
給你發個鏈結看看,看過更生氣!
24樓:網友
工人向朋友抱怨:「活是我們乾的,受到表揚的卻是組長,最後的成果又都變成經理的了,不公平"。朋友微笑說:
看看你的手錶,是不是先看時針,再看分針,可是運轉最多的秒針你卻看都不看一眼"。——生活中的規律,感到不公平就要付出努力做前者,抱怨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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