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第19號」(請參考)第六條至第八條 。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其實是合理期限的乙個解釋了。但「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前後使用共計六處之多,分別出現在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23條;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條;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條;第七章(違約責任)第條。適用的條件和情況分別是:
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期限;中止履行後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何時行使,經對方催告後仍不行使,該權利消滅的期限;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債權人未要求履行而喪失請求權的期限;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當提供證明的期限。 然後你說的那條,是關於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非金錢債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非金錢債務具有相當廣泛性,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有些必須實際履行,有些則不必。
如果債權人不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必將使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於一定時期內處於不定狀態,表明債權人對該債務的履行漠不關心,不利於違約人責任的及時確定或解除。所以把這個合理期限理解成訴訟時效。而不是你所說的不再使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必經過催告只要債務人 愈期不履行義務都可視為解除合同 如婚慶花籃 必須在結婚當日送達等。
合同爭議訴訟時效三年
4樓:程志君
一般的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芹逗院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鍵基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一、合同糾紛最有效處理方法是什麼。
解決合同糾紛的有效途徑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其中和解和調解,一般會由合同當事人以簽訂補充協議或調解協議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訴訟和仲裁是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判決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情形。優點是判決一旦生效,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缺點是過程較長,而且要支付訴訟成本。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嫌亮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乙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確認合同效力是否適用三年訴訟時效規定
5樓:徐志輝
確認合同效力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確認合同效力屬於確認之訴的範疇,由於確認權屬於形成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而且確認合同效力是一種事實確認,旁轎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並不會改變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誰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爛雹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後,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飢啟帆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合同無效訴訟主體是誰。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原告和被告。
1)法院只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確認,而並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2)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的目的是謀求法院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範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對於確認之訴來說,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三、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的訴訟時效。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因為有股權才會獲得股東資格,但是因為利益衝突,可能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會有資格確認方面的爭議,這屬於民事糾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權利是有訴訟時效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與第一百三
6樓:陳陳陳
136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條指出的這四項情況是1年訴訟時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7樓:法界師者
民法通則。
bai第135條是普通訴訟時效的du規定。同時zhi135條規定了法律dao
可以規版定不同於2年的特別權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就屬於特別訴訟時效。其他的特別訴訟時效還有:
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等。
8樓:張學增
第一百三十六條是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兩年是一般情形的訴訟時效。
確認合同效力是否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9樓:黎棟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不屬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制範疇。
1、訴訟時效的客體為債權請求權,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並非所有實體請求權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部分債權請求權亦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當事人(原告)請求法院對合同效力進行確認的,屬於確認之訴,而非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債權請求權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裁判,屬於程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
3、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國家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存喊肆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主文內容的必要。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餘地。被告作為確認之訴的相姿滲察對方,無權援引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跡茄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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