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與第二項不矛盾,主要是考慮到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考慮,:
第一種情況是說勞動者工作滿10年的,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例如乙個員工25歲進廠,35歲的時侯,公司續簽合同時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種情況:企業改制的時侯,之前的工齡會被買斷的,所以為了保護那些改制前工齡長,而離退體時間又不足十年的工人,和他們也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飛松兒
這個主要是考慮到了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考慮,現實中存在一些企業一直用工不規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保護勞動者角度看第二款更能體現保護勞動者的理念。第二條只是在第一條不滿足情況下,使用第二條! 檢視原帖》
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是什麼
3樓:四哥有法說
一、勞動法第十四條,沒有分款項。
《勞動法》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你可能問的是《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是不是矛盾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重複因為勞動合同法2023年才出吧,當時很多國企不規範,沒有勞動合同,所以加這麼一條
第一項是針對其他企業
第二項是針對國企改制和出此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兩款的物件不一樣,所以不存在矛盾
5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情形就可以啦。
6樓:勞動保障小霸王
物件不一樣,不存在矛盾
7樓:ok孤單藝人
並不矛盾,第一款和第二款並不是並列的,而說的是兩種情況,該條第一句話不是說了嗎「有下列情況之一」。故不矛盾!
lt勞動合同法第, 勞動合同法》第36 37 38 39,40,41,42,43,44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
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簡潔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後,取證證明被辭退的事實,然後去仲裁主張確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關於勞動合同法
1 由於工種的關係,我們上班的時間和一般的上班時間有差別 這種情況可能是屬於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只有在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情況下,也可以 上班時間延長至上24小時休24小時,但是應該按照以下規定 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