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酒水連鎖企業工作,公司有一條制度是否違法?

2025-03-04 21:05:13 字數 5902 閱讀 6877

1樓:斜陽紫煙

這沒有違物友模法的問題。這是公告滑司內部管理。何況這也是維護公司的正當利益的行為。

如果有人把假冒產品放在公司門店銷罩緩售,產生的後果是什麼。把個人其他途徑的東西改門店銷售本身就是損害公司利益。

2樓:溫爾泰燃氣壁掛爐

公司規定悶孫肯定是並行哪罩型法律的。連鎖菸酒店肯定不允許外來酒水進店,一是怕做產品的調包,再者就是怕私自盈利,肯定是合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規李猜定。

3樓:我是乙隻皮皮鴨

這一條當然是合法掘斗的,旦銀因為他們房子裡面員工直接在酒裡面在店裡面賣酒,這樣你們可以賺外快了,模散宴公司賺的就少了,這老闆其實是很陰毒的。

4樓:冷麵熱心博主

這要看你和公司籤納瞎燃的合同內容,如果有這一項規定,這就沒洞虛有違法。公司有這樣的說法,也許是一種警告,不一定會實施。公司有這項規定神碼,也許有他的苦惱,很可能害怕出現老鼠倉吧。

5樓:校友靈

我來你,我在一家酒水連鎖企業工作弊譽工租猜段作有一條制度是不許違反的,我因為在公司買的酒,所以不許在兆敗各個小賣店銷售,所以一旦銷售了後果自負,所以必須給開除。都不敢這麼做,誰買酒是為了自己喝,也不是為了賣。

6樓:揚幼安

我在悄睜扮一家酒水連鎖企業工作公司,有一條制度社會。我在一家酒水連鎖企業工作公司,有一條制度是否早歷違法公啟灶司的這種制度,我認為不違法,這是公司的一條規定。

7樓:茂煊

因為你是在酒水連鎖銀橘店的工作,所以她不允許讓你通過為散判讓線上或線下買到其他酒水的,也就是不讓你把酒水送到門店,所以這條制度鋒掘團是不算違法的。

8樓:網友

我在一家酒水連鎖企業合作共收有一條制度缺返是否違章。那公司定的制度每筆違搜早章就說自己就按制度辦事,如果是違章了。這條制度你可以傷害到個人私隱或者什麼的,那就是一本文世扮雀章的。

9樓:帳號已登出

在一家酒水連鎖企業工作,公司有一條制度這個制度不是違法的,因為公司是襪棚保證酒水的正常渠道銷售,所以說禁前數止員工告悔則與其他的渠道銷售本公司的產品。

10樓:凌友卉

其實我覺得這條資訊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因為本穗棚逗賣身的話很難去監督到底這種情況下是不是真的是你自己買的或者是公司的?這樣猜指則會給當時的一些問題,讓他變得更加複雜化。所以這種狀況下,我倒覺得你應該按照規章的制度去做,這樣做的話還是比較好的一種方法。

11樓:利君伊

我在一家修水連鎖埋高簡企業工作工作一條制度是否違法這個情況下,他是不是違法我不彎褲清楚,因為我不念瞎懂得法律上的這些事情。

12樓:陳豔

不衝突,企業作為經營管理者,是完全可以制定自己的銷售政策,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定規章制度的。

13樓:聽見幸福花開

這應該違法的吧,規章制度裡面有這樣的內容侵犯員工自由,再說了這也不是管理必需的內容。

14樓:網友

該條與任何法律規定及相關法律原則都沒有衝突,更不違法。

15樓:情感迷茫者的解讀人

公司有公司的規定,不違法。

關於勞動法中公司管理制度的問題:如果公司制度中有個別條款有違法,整個管理制度是否還合法有效?

16樓:偶爾

個別法無效,但不影響整個管理制度。

17樓:勾南珍

只要有違法的地方,制度則無效。

凡有不合法的,均是無效的。

18樓:cgwj我

個人認為應該是針對條款無效,

公司規章制度與勞動法有不符的情況是否構成違法?

19樓:網友

違反法律違定的話員工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主張。你所說的包含兩個方面是否違法的問題:首先,不是說公司給了資譴費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其次,經濟補償金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7平均工資計算的。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半年,想知道公司有什麼行為是不合法的,希望詳細點,比如觸犯了勞動法的哪一條

20樓:在路上靳

勞動法規定:1、用人單位無權扣留員工任何證件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活其他證書。

2、公司承諾五險一金在合同範圍內則必須繳納 ,否則即時違反勞動法職工福利方面規定。

3、公司扣員工薪資必須由員工確認否則無效。

總之 上述公司表現皆屬於違反勞動法行為。可去勞動局維權。

21樓:網友

扣發的工資可以向勞動仲裁主張,要求補發。試用期有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的話只能要求公司補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其他違法行為由勞動監察部門依照勞動監察條例處罰,罰金收繳財政部門。

你如果選擇離職,單位要求付經濟補償,沒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22樓:網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他的義務,入職之後若單位未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 城鎮戶口可以要求補繳保險 農村戶口可以要求賠償金。

3、不知道你是否見到過單位的《員工制度》若是見過並且制度也確實有罰款這一條 那作為員工你要遵守該制度,若根本沒有《員工制度》那你留存關於罰款的證據 可以到仲裁要求返還扣款。

4、你可以到仲裁申請試用期與轉正後工資差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是在一家連鎖藥店工作員工,每月公司都給每個員工訂了乙個任務,如果沒完成就要扣工資,這違反勞動法嗎

23樓:簡簡單單

1、公司都給每個員工copy訂了乙個任務,bai如果沒完成就要扣工資du,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按勞zhi動法規dao定,除非勞動者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扣款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4樓:網友

簽訂了勞抄動合同麼?勞動。

合同上寫明bai了這一條吧du?勞動法沒有明文禁止這麼一zhi個情況,如dao果勞動合同裡雙方都簽訂了這麼一條的話,視為雙方同意,沒完成任務剋扣工資是不違法的。但最低工資不能低於所在市最低工資。

你可以上這個網查下。

25樓:韓巨集標

不違反,公司可以有這樣的獎懲機制,但是扣工資之後,你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西安現在最低工資應該800多了。

26樓:網友

那只是商家的一種手段而已。

27樓:zm蘋果

那要看給你們做的任務是什麼。

28樓:手機使用者

你要是有績效工資,就不犯法!

員工手冊裡有一條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以解決勞動合同

29樓:偶來一客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法律支援嚴重違紀解除員工勞動關係的行為,這是企業 內部管理的需要,只要勞動手冊的內容已經通過職代會的同意,並且已經公示,員工也進行了培訓並且已經領取,就有了法律效力,至於你說的企業縱容,那是企業的事情,如果員工自己遵守,也就談不上縱容的事情。

公司強迫加班是否違法?那條勞動法規定?

30樓:華律網

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罰款;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加班的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1樓:網友

《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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