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這裡沒有提及股東或者權益所有者,所以我認為這裡有以下兩個成分 一、不得已的倒閉,產品出現問題,無法控制,以至於公司不得不倒閉,這個時候不要去想顧客、員工了,因為根本無法顧忌,該清算、賠償、解僱、賠付而已。 二、刻意的或者說故意的讓公司破產,而擔心因為顧客、員工的處理不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那麼程式還是和以上一樣,該清算、賠償、解僱、賠付,只是提前在財務哪行上做點手腳,然後裝的要想真的不是故意的那樣子,天底下就你最倒黴阿。(手機『現金貸』,隨含緩鋒時滿足您的消費需談晌求!)
申請破產就意味著公司會倒閉嗎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申請破產並不意味著公司要倒閉,但是申請破產確實意味著公司的經營能力已經灶孝嚴重下降,存在倒閉的風險。具體來說,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到期的債務,而且現有的資產難以清償全部的債務,或者公司明顯缺乏清償的能力,在這個時候就可以申請破產。根據這乙個法條,可以看出公司申請破產的前提在於:
公司經營已經型漏不行了,很有可能還不清債務,甚至是已經還不清債務了。但是在破產程式的過程中,存在三種的處理方案,分別是: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
如果公司能夠重整成功的話,就不會倒閉。沒有辦法進行重整的話,就意味著要倒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隱租稿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怎樣才能破產
3樓:趙琳娜
法律分析:1. 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式。3.
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4. 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
5. 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6.
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範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7.
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8、登出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式,清算組正式撤消。
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式正式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了怎麼辦
4樓:狂風驟雨
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什麼?
一、保護股東權益。
公司破產危機的原因複雜多樣,可能是正常生產經營出現決策失誤,也可能是從事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麼,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如何保護股東的權益呢?
這時候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式來查詢是否有公司高管需要承擔責任,也是恰到好處的。如果有責任人,股東可以在《公司法》或《**法》提起訴訟。
另外,法律也給了股東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來選擇。如果啟動重組程式,公司可能會恢復活力,股東也不會血本無歸。
第二,保護債權人權益。
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塵枝或者破產清算。公司破產的原因往往是經營不善。
因此,公司作為乎兄激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需要公司關注債務人的經營情況,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
2、區分該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只有通過破產程式才能得到補償。並非所有針對破產人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抵押、質押、留置等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所以有擔保的債權可以不經過破產程式而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式清償,其他債權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等方式實現。
3、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的債權,並應在規定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就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相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歲襪期限自人民法院宣佈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報告期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在此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
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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