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試論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動產以交付轉移所有權,不動產公示時轉移所有權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分別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草案第四條bai規定:「物du權應當公zhi示。記載於不動產
dao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內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容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法律規定不經登記即可取得物權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物權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權利狀態,即物現歸何人所有,物上設有何種權種負擔,是否發生權利變動等。
「公示」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公示方法
4樓:
物權法草
來案第四條規定:「物權應自當公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
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法律規定不經登記即可取得物權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物權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權利狀態,即物現歸何人所有,物上設有何種權種負擔,是否發生權利變動等。
「公示」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5樓:可樂可123可樂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占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占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占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轉移占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占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產權轉移要求不同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產權轉移時間不同
1、不動產物權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
2、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於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
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3條規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主要在於產權轉移的要求或時間不同:不動產物權是否發生轉移應以產權登記為準;動產則在交付後產權即發生轉移。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樓:麥迪vs耗子
動產以交付為準
,不動產轉移以登記為準。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已登記為準。具體你可以去看一下《物權法》。
其具體不同點: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一般來講,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具體三者競合的情況因為篇幅有限,不能細明,建議你去看一篇文章:典型擔保物權競合中的兩個問題。
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登記對抗和登記要件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說就是登記對抗就是在財產轉讓合同有效基礎上,財產權轉移了,但不登記該財產轉移事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要件只要不登記財產權壓根不發生轉移。一般動產買賣使用等級對抗,而不動產買賣適用登記要件主義。
那在登記對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合法,那不動產怎麼處理?誰應該負賠償或者連帶責任?
如果合法,當然不動產就合法轉移給善意第三人,此時由原出賣人向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10樓:super賽亞陽
登記對抗模式,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是指不動產物權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定方式。由於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所以就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而言又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即登記要件模式和登記對抗模式。
登記要件模式,是指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變動。
登記要件模式和登記對抗模式的區別在於:
第一,登記是否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記是否為強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記的效力不同。
第四,關於是否要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11樓:小曼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採用登記生效主義,特殊情況下採用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就是說,不動產物權必須登記,不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就是說,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律特殊列舉了幾種情況屬於登記對抗),不登記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關於此情況下的處理、賠償問題,需要明確一點,合同和物權是分開來的,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而物權變動需要完成公示程式才生效。明白了這個,就知道了在登記對抗主義情況下,按合同我應該取得物權,而因為物權公示程式瑕疵我不能夠取得該物權,這個時候合同的債務人應該賠償我因此受到的損失。
動產和不動產的變動有何區別,動產和不動產的變動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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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 明確由copy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 房屋 草原 林地 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後,國土資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該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至此,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組建完畢。2014年5月7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 關於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的通知 在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