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制度的完善措施

2021-03-07 04:44:38 字數 5390 閱讀 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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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既有**和國家機關層次上的,也有省級層次上的,還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的市級層次上的,每一層次的公務員招錄都需要單獨的一次報名。為了節約資源,方便考生,可以將這些層次的報考合併進行,考生填寫一次相關資訊即可,各級招錄主管部門可以共享這些資訊。

合併考試,就是說使公****變成公務員資格考試,就像法官、檢察官任職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資格考試一樣。考生每年只需參加一次考試,達到合格線就獲得了一定的面試資格,可以規定考試資格的有效期。這樣可以節約大量資源,也便於操作。

複習可以參考《國家公****備考教材》。 公務員招錄程式還是比較嚴格的,一般是按招錄名額的3倍確定筆試合格後參加面試的人數,但這也意味著有三分之二的人肯定不能被錄取。這中間有許多人各方面素質、能力等還是相當不錯的,但因為當年名額有限而不能被招錄。

為了節約成本,完善優秀人才的選拔機制,可以建立公務員人才儲備制度, 把每年進入面試後沒有被錄取的但各方面表現不錯的人納入到人才庫中去。這樣以後相應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既可以從當年報考者中錄用,也可以到人才庫中去錄用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完善人才自主創業的環境

沒有良好的人才自主創業的環境,就不可能克服公****「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現象。**「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人們應該為人才多提供一些足夠寬裕的就業環境,讓「自主創新能力」生根。

2023年,中國開始實施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據統計報告顯示,從2023年至2023年的8年時間裡,全國各地**機關共辭退了1. 9萬多名公務員。但是總的來說,公務員隊伍的「出口」還不通暢,公務員職業還是事實上的、也可能是唯一的「鐵飯碗」。

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公務員的考核制度,但考核往往走過場,失去了其應有的制約和激勵作用。要採取各種措施,堅決打破公務員的「鐵飯碗」。

完善公務員錄用制度中考官隊伍的結構

可以借鑑國外的一些做法。如英國成立的文官選拔委員會,該委員會裡有7名領導成員,其中有兩名是心理學家,一般是每三個考官組成乙個考核小組,每次負責5個考生,三名考官是由一名主席、一名觀察員、一名心理學家組成。中國完善公務員考官隊伍,應增加有實際工作經驗和專業特長的專家學者在主考人員中的比例,同時實行考官資格證書制度,建立素質較高的公務員面試考官隊伍。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畫。

第十三條 **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畫的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二十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定。

第二十一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

第二十二條 筆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資訊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專案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複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物件複檢。 第二十八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機關取消錄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督。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資訊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2023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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