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2021-03-07 13:44:27 字數 5288 閱讀 3409

1樓:達令達令

土地使用

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交換和贈與等

2樓:農村土地流轉

土地使用權的獲得分為出讓、劃撥、轉讓和租賃幾種。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

招標,即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拍賣,即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2.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交換和贈與。

4.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在一定時期內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樓:南霸天

1、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也稱

「地價」。它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徵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

土地出讓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投資者需自行或委託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2、土地使用權劃撥 :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

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權出讓 :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

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並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4、土地使用權轉讓 :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5、土地使用權出租 :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

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

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7、農村集體土地 :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

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4樓:胡茂銘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出讓、租賃和劃撥。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劃撥一種,但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樓:匿名使用者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範圍: (1)**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布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a、**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乙個意向用地者的; b、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計畫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c、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d、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2)禁止性規定 a、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b、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

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明顯低於市場**的,市、縣人民**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不合理**時,市、縣人民**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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