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極度
□李富成 隨著業主不斷入住新建小區,業主與物業的衝突越來越多。小區業主與物業衝突起因是業主車輛進出小區應否收費:物業要求業主交費,否則,不能進出小區;業主認為進出自己的小區理所當然,不應交費。
衝突的方式表現為:物業組織保安在業主車前阻攔,業主強行衝撞,矛盾公升級後,雙方或單方報「110」,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業主與物業的矛盾就轉移到基層民警手上。 從法律關係看,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居民自治組織,小區內日常生活的最高權力機關,物業是由業主委員會通過合同形式聘用的組織,根據合同約定從事小區內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者是雇主與雇員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事先約定。
如果小區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進出小區是否收費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事先簽訂的合同執行。如果合同約定,可以收費,根據民事活動的意志自治原則,全體業主應當遵守。當個別業主不遵守交費規定,物業採取攔車方式收費,雙方或一方報警後,「110」民警應當明確地告知物業,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通過訴訟解決他們的衝突,不宜以攔車這種極端方式阻礙業主車輛的進出,不讓業主車輛進出小區是不對的。
因為,業主車輛進出小區屬於憲法上的通行權,屬於自然人固有的權利,而收費則屬於民事上的權利,以雙方有約定為前提。由於通行權的法律位階高於收費權的法律位階,當二者發生衝突時,低位階的法律應當服從於高位階的法律。所以,遇到此類警情,「110」民警應當優先保證業主的通行權,對物業一方可告知其權利救濟的訴訟途徑。
如果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與業主之間沒有簽訂收費合同,物業收取業主的通行費,如果業主自願,公安機關不宜干預。如果業主不自願,保安用強行攔車方式不讓其通行,業主打「110」報警。「110」民警可以明確告知保安的行為違法,屬於敲詐勒索,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民警應當對保安訓誡。
如果保安辯解是根據物業經理要求行事的,那麼,在查證屬實之後,物業經理與保安構成共同違法或犯罪,公安機關應當對其訓誡。如果保安攔車的情節嚴重,履行法定程式後,可對物業經理及保安行政拘留,情節極為嚴重的,應當依法立案,通過司法程式,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民警處警中,物業可能會出示當地物價部門的收費依據,以證明其收費行為的合法性。
由於物價部門出具的檔案,僅僅是對物業收費標準的一種指導,物價部門無權對第三方設定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物業與業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必須通過合同約定。(作者單位:
江蘇省公安廳)
2樓:走了嘎哈去
封閉管理小區,業主就不應該開車進出小區,如果都不遵守規則!倒霉的還是小區業主。既然交了封閉管理的費用就得享受封閉管理的待遇。個別車輛車主開車進出或者衝撞說明個人素質差。
派出所民警出警對公民一般違法行為應該怎樣處理 50
3樓:何律師
是否有成立業委會,業委會是否提起更換物管公司。是否請居委會或行政機關主持調解。公安對此很難有實質性幫助吧
4樓:日落西山紅霞沒
違反治安與刑事犯罪完拘留然後根據情況輕重在判
小區門口保安與業主發生衝突如何處理
關鍵是小區物業給保安施加的崗位責任制度不恰當,保安也是無奈的執行者,他如不執行就會面臨被辭退的風險。所以第一你要體諒保安的難處,他工資是最底層的,而工作是兩頭不討好的活。第二你應第一時間向物業公司反映情況,由物業公司來調解處理此事,因為他們是命令者,而不要去為難執行者。如何解決業主與保安之間的矛盾,...
如何處理錢與朋友的問題,如何處理朋友與金錢的關係
千金散去還復來,出門靠朋友 你知道嗎,甲骨文的朋友的朋,是兩串貝殼,貝殼在古時就是錢的意思,我們現在很多時候以為真正的朋友因該是不與錢掛鉤的,但古人的造字已經非常說明問題了,朋友間就是利益的關係,只不過我們呢不願意接受這樣乙個似乎不合道德的情感,所以故意隱去了金錢的關係,但是我們和朋友相處總免不了利...
如何處理與身邊人的關係,如何處理與領導的關係?
一 妙語幾束 1 溝通多一點,問題少一點。2 了解多一點,朋友多一點。3 心平氣和點,問題解決點。二 換角思考 多站在別人的角度去考慮問題,感受別人的感覺如何,你就會知道該如何行事而不會把事情搞砸,這就是換角思考的好處了。現在補充 特別是多站在客戶的角度去想問題,把自己當做客戶來思考,就知道對方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