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vr蒼井空
簡單的說就是你的復老闆還制沒找到人來替你的位置。。。
一般不建議你繼續留,走都走了,好馬不吃回頭草回頭草,而且有很高幾率是兌現不了漲工資的承諾,沒必要。
如果你覺得心軟要留下,那也做好心理準備,最好重新籤乙份勞動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我現在辭職了,老闆也讓我走了,就是說工資要到下乙個月才給我,這樣合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大部分都是走的當天結清工資 但也有少數拖乙個月才給的 如果以前的工資你們老闆都是月月發 按時發的話 那證明老闆人品還是好的 守信用的 所以就算拖乙個月也沒有太大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你每月10號發工資,你這時候辭職,那得到下月10號發你工資。很多公司都這樣,很合理,畢竟公司發工資還得報稅啥的。都是固定日期結算工資的,除非特殊情況,你真著急用錢可以讓公司給你現結
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收,過了兩三天他跟我們主任說可以讓我走了,然後我就讓老闆給我算工資,
就是在我前幾天辭職了,老闆答應說5天之內招到人了就讓我走,可是現在不給工資走人
4樓:無個性a不用名
之前沒有說試用期是幾天,試用期內工資怎麼算,轉正以後工資怎麼算,如果不滿試用期辭職又該怎麼算工資,老闆解雇你該怎麼算工資?這些都是要問清楚的,既然老闆再叫你5天後走人,那肯定是有工資的,如果不給就打勞動局**告他,或者叫記者採訪一下就更好!
5樓:海黃斯德
提前辭職為違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只需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如繳納違約金等),除非合同有「找人交接後才可離職」的類似約定條款,否則單位無權要求交接才能離職,正確做法為:提前30天遞交辭職信,若單位拒絕,則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承擔責任。
工作辭職老闆娘總是不讓我走,老闆讓我走,老闆娘還不讓我走,怎麼回事
如果員工提前乙個月 試用期提前三天 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單位如果收到申請後,安排人交 也是可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
辭職老闆說招到人才讓我走,怎麼辦,月都招不到人
想走bai 就直接走,你管他du招沒找到人幹嘛?又zhi不是你家的dao公司。跟財務結清 版工資,做好離職 權手續,社保什麼的搞明白,然後收拾東西走人。老闆要說不讓你走,扣你工資,立刻認慫,然後回去工作,辦公室裡有什麼工作就攬什麼工作,如果有機會聯絡客戶就多聯絡客戶,整理你做的檔案檔案,打包全部帶走...
老公讓我辭職在家帶孩子,我該同意嗎
現在很多家庭在有了孩子後,男方都會要求女方辭職做一名家庭主婦,但是,女人們要多為自己著想,就不要同意這種要求。畢竟多少全職媽媽都從乙個靚麗女人變成了黃臉婆。不同意的原因如下。1 女人需要經濟獨立 乙個女人如果想活的精緻美麗,經濟獨立是很有必要的。乙個女人如果辭職在家帶孩子照顧老人,就說明她基本上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