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買頂樓送閣樓送露台開發商需要在合同上註名使用權嗎

2021-04-10 05:49:59 字數 1512 閱讀 8467

1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肯定要註名的,送給你的也要在合同規定上標明,要是口講無證據是沒有用的。

買房屋時開發商說買頂樓送露台結果不送是否構成欺詐?此條款無文字合同,但有多次交涉錄影開發商承認此事

2樓:匿名使用者

買房屋時開發商說買頂樓送露台,

結果不送。此條款無文字合同,

但有多次交涉錄影開發商承認此事,

那就構成欺詐。你可以去告他。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分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開發商口頭承諾買頂樓送露台,這是原合同的補充內容,如果有錄音等材料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那麼開發屬違約行為,你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無法履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繼續履行主合同義務,對無法送露台作出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買賣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有約定為前提。如果合同書中未有文本書明某項內容而一方主張雙方協商確定有該項內容,且後期有自願達成補充協議或者一方能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證明,則雙方也應根據之履行。反之,如無證據——無文字補充協議證明,則可能會無法保證履行其主張的內容。

您主張的開發商承諾送露台的內容第一次是什麼時候提出?您如果還有其他證據共同佐證您的主張,則您的主張被支援的可能性會增大。

不管如何,您需要有證據支援您的主張,祝您好運。

純手機?碼字解答,歡迎採納。

關於頂層使用者對頂樓露台的個人使用權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頂樓業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占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使用者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著露台你是別想用了,除非開發商給你牽合同,一般在公共區域的門都有物業來掌管的,門一般都鎖著你是上不去的別說要一小快地方了,如果沒人管那頂上養雞,鴨,鵝,都隨便了你住著不鬧心啊,著地方歸物業所管理,你放乙個太陽能熱水器應該可以,但是還的和物業協商,要是物業不同意給他拿兩合煙就行了或是多點,一般每個樓都有一名物業管理員在管理著樓找他基本可以。

句我感覺你著地方能得到的機會基本不大,因為我就是幹物業著行的,我可以推薦給你乙個壞注意,找所以頂樓著業主去售樓處,去鬧怎麼的也得補償你點什麼,比如說免費停車了什麼的,就看你們怎麼鬧了

那就看有沒有物業了,如果有物業1興許歸物業,物業怎麼用沒你的事,2歸自己物業收管理費。

你那物業費什麼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8層的商品房,開發商承諾對頂層露台頂層住戶擁有個人使用權,但還沒有加入補充協議,以後要增加個補充協議,但協議只針對頂層住戶。

也就是說頂樓的使用權 只要住那層樓的都可以使用。不是你個人的私人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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