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這個「剛下班在宿舍猝死」認定工亡有一定的困難,建議認真研究一下怎樣申報,這涉及家屬對處理的會不會滿意的問題。實在不行做醫學鑑定。
2樓:李亮律師
你好,如員工剛下班在宿舍猝死的,我個人認為,符合法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賠償與因工死亡的賠償專案一致。
3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公司原因導致,全責
職工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單位應考慮怎樣的賠償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
這種情況
盡快報勞動部門
可以按工傷處理
職工下班時間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過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你說的情況,因為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所以不能認定工傷死亡,沒有任何賠償,按照疾病死亡待遇處理,
6樓:律師
不屬於工傷,單位無責任,人道主義補償或喪葬費
7樓:羅大均
工人下班後,吃過晚飯後因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個工地負責人與公司給予賠償嗎
職工下班時間在職工宿舍死亡公司要怎麼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家中猝死,按照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下審判實踐中的乙個難點問題。
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因構不成工傷家屬無法取得工亡保險待遇,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認定的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下班後在宿舍死亡的,不算工傷的,公司不需要賠償,具體工傷認定範圍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10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算做是工傷的,企業沒有賠償義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律師:
查明死因,有可能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標準補償,你們是**的公司,必要時委託律師協助
12樓:助聽器商河店
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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