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劃破天空的貓
調崗需要你勞動者和企業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才有效,如果只是企業或者勞動者單方面的調整崗位,法律上講都是無效的。
如果辭職的話提前30天提前辭職報告,三十天後就可以走人了。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樓:遠端法律諮詢
關於員工轉崗,勞動法是有規定的: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3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樓:
何必這麼麻煩?直接書面提出辭職就好,30天內單位沒適合的崗位給你,到時就可以直接走了。如果有適合崗位,你也願意去的話也是要重新籤勞動合同的。
自己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哦。
5樓:匿名使用者
對,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管他批與不批你都可以走人,但工資要跟單位結清
6樓:匿名使用者
1、請參照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其它相關約定,可以在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的情況下離職。
2、如果你現所在的崗位待遇不公正,可跟領導協商處理,任何一個職位,都會有不如意的地方,如果有相應的待遇和崗位勞動保護,自己能力也能勝任的話,應該耐心在原崗位工作。挑三撿四的員工,任何一個單位都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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