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承擔雇主責任,這裡移動公司只是你的實際用工單位,你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因為還在醫療期內,所以移動公司不可以辭退,你可以找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協商,也可以以移動公司為被告起訴。下附相關法條,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合同法》中對用工單位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樓:張吳茜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檢視勞動法關於在工作中有了疾病怎麼處理的
3樓:樊從華
那要看疾病是否與職業病相關。如果屬於自然生病,可以請病假,去醫院診治,享受單位購買的醫保待遇。但沒有工資。如果屬於工傷或職業病,有關法規條款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
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
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
險待遇。
4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要看情況。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傷害」不能與「疾病」劃等號。如果職工本身就患有一些基礎性疾病比如先天性的心臟病高血壓、血管硬化等疾病史,那麼職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如果職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與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可以認定為工傷
更多1條
勞動法精神病規定
5樓:平法平
《勞動法》中沒有精神疾病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是調整、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精神疾病屬於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範圍。
《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法對重大病人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傷者職工根據工齡享受不同的病假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應當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待遇。
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
根據《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係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檢視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8樓:不曾奢望愛
勞動法應該沒有重大疾病的規定,我剛才看了一下
勞動法關於上班期間突然生病乙方有沒有責任
9樓:民商法苑
如果是勞動者自身原因則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衛生制度等原因導致的,那麼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10樓:謝炳城
高階人力資源管理師謝炳城認為: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2、除上述情況外,職工正常生病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醫療期和病假工資,具體請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此外,還要依據地方規定,尤其是病假工資,各地規定不同的。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重大疾病 員工權益
11樓:楚英沅
公司可以調整你的崗位。無法調整的。合同到期後可以解除。未到期的。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賠償,公司沒有過錯。
國家勞動法中關於職業病是怎樣規定的
13樓:法律快車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3、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4、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http://www.lawtime.cn/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1.你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若規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後工資應當按合同規定給付,未給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發工資,經濟補償,以及賠償金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償 3.從新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若勞...
急關於孕期勞動法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急!!!!!!!!!!
請問 1 目前這種情況下,如果我不主動離職,公司是否不應以任何理由辭退我?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你,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你的工資。即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公司不得任何理由降低 2 公司安排的工作如果覺得不能勝任是否可以拒絕?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調崗,如果你...
關於勞動法辭職申請的問題,關於勞動法辭職申請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