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2022-01-03 00:08:06 字數 5387 閱讀 376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係這一核心內容。

明確以下幾點:勞動法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2023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勞動法》

《勞動法》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乙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權利: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乙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基本原則: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乙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對勞動關係雙方都給予保護的同時,偏重於保護處於弱者的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於勞動關係的締結前、締結後或是終結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標準是能否兼顧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在於,對勞動力資源的巨集觀配置和微觀配置進行規範;

(2)勞動力資源巨集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範圍內各個用人單位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和勞動效率的關係

2樓:簡簡單單

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內,法律也無法真正幫助到你的,公司以這個原因終止試用期也是可以算合理的,另外實際工資2500元,合同簽訂1700元,這樣的做法在現實中太普遍的,而且公司就說1700元/月,你也是沒有辦法證實你是2500元/月的。所以這樣的情況下,另外找份更好的工作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假如公司沒有按照規章制度而是迫於外界壓力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應該給予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少繳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但是你很快離開公司,恐怕公司還沒有來得及繳納保險呢,這種小事無足掛齒,沒有人會算這筆賬。算了吧。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結算已上班期間的工資並由公司另外補償你半個月工資.如果是這樣的處理結果,那麼就基本合理了.你另外找新工作吧,.同時吸取教訓啦.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5樓:安迪_zx幒筤緟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裡明確規定同工同酬,任何單位不得歧視勞動者,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首先你要對比崗位工資是否存在差異,第二,你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第三加班及節假日加班是否有按規定給予報酬,第四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第五是否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等,任意一款沒有做到你可以去勞動局了,對方不僅要賠償還要處罰。

7樓:操思

這是企業困難的過渡吧?應該理解,養足精神,才好迎接下乙個新的任務。

8樓:小鬼子剛你姥姥

我想問一下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我是江蘇無錫的,給北京一家網路公司聘用,時間是2023年7月18日,試用期是3個月,過了3個試用期後,到2023年12月2日,收到公司郵件被解...

關於勞動法方面的問題

9樓:夔洛軍忻慕

1、本案中(甲與乙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乙份「關於工資的說明」,在說明裡簡單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擔任的職務,公司落款蓋章。甲每月以個人的名義在公司工資單上簽領工資800元)說明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資標準為5000元/月的事實,所以應按5000元/月補償。

2、從2023年12月至2023年6月共18個月,按勞動法中「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一年(舊法))」可知,甲的公司給予相當於二個月工資額度的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合理,按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應付工資標準即5000元/月補償共10000元。

3、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補繳,所以甲要求支付本應由公司承擔的部分社會保險費合理。

4、乙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甲方1個月的經濟補償,但是前面已經給了2個月的經濟補償,故駁回甲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再給予5000元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5、乙方沒有支付其餘4200元/月的工資給甲方的合理證據,故應當補給餘額並在扣除社保費用後支付給甲方。乙方可以算是拖欠工資,可以依法給與罰款。

6、如果按新法,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甲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甲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上,補償時應當訂立書面協議,並寫明相應的條款依據。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1.你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若規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後工資應當按合同規定給付,未給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發工資,經濟補償,以及賠償金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償 3.從新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若勞...

急關於孕期勞動法問題,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急!!!!!!!!!!

請問 1 目前這種情況下,如果我不主動離職,公司是否不應以任何理由辭退我?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你,不能以任何理由降低你的工資。即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公司不得任何理由降低 2 公司安排的工作如果覺得不能勝任是否可以拒絕?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調崗,如果你...

關於勞動法辭職申請的問題,關於勞動法辭職申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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