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與各位同行
一,2023年12月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於2023年1月18日失效。
二,現在適用的是2023年8月17日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頒佈單位:公安部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第104號
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1日 法發〔1992〕39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已廢止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還沒有廢止,法院還可以使用這個通知~
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廢止?急
4樓:專業交通律師
廢除了。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伴隨著2023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而廢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制定的,當然也應該廢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公安部立案標準的通知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如何認定責任歸屬是關鍵.現彙總最高法院交通事故
5樓:申屠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效力待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證據的一種,不可就此提起行政訴訟,但對其不服,可依法提請複核。
法發39號《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了嗎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2月1日 法發〔199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7樓:專業交通律師
這個檔案應該沒什麼用了,因為其制定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在2023年5月1日就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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