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果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不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嘆笑一世傾城
如果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協商或提前30日書面辭職,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你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申請辭職,會有以下3種情況:
1.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申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約。
2.《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不違約。
3.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也就是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不能協商一致而你又執意辭職,屬於違約。
第1種情況還包括“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約。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不違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
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5樓:律師趙光華
如果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2 23條的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協商或提前30日書面辭職,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幫助。
6樓:草民學法
1、依法辭職不屬於違約,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七、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不屬於違約行為。
其中,勞動者依據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辭職的,同時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金。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38條
合同期內辭職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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