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哿丁
法作為與國家密不可法分的社會 現象,是在一定條件下生產和發展的。那麼,法是怎樣產生的呢?在古代和中世紀流行君權神授、法自神意的觀點。
就是說,法起源於神、天或上帝的意志。到了17--18世紀,資產階級法學家認為法起源於人性或人的需要,並斷言人類在進入國家以前的自然狀態中就有法,即「自然法」,而且它是永恆不變的。19世紀出現了「民族精神論」,認為法來自民族的精神或歷史傳統。
直到現在,絕大多數西方法學家和人類學家仍然主張國家產生以前就有「原始法」。
人類到了原始社會晚期,原始人「學會靠人類的活動來增加天然產物」,即學會了經營牧業和農業。特別是由於金屬工具的出現,使生產工具整體上有了較大的改進,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使個體勞動成為可能。適應這種生產力向前發展的要求,生產資料公有制逐漸向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勞動產品也逐漸落到個人手中,後來發生的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進一步促進了私有制的產生。
特別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每個人的勞動產品除了維持本人的生存以外,開始有剩餘,於是剝削有了可能,吸收新勞動力變為有利可圖的事情。因此,戰俘不再被殺死,而作為奴隸被保留下來,這就產生了人類社會第一代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主人和奴隸。
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個體勞動成為普遍可能的事情,由此引起一夫一妻制個體家庭的確立和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的產生,並使財富逐漸積累於家庭之中,出現了個體家庭私有制。由於屬於各個家庭的財產差別的不斷擴大,出現了窮人和富人,並且逐漸向兩極分化。特別是隨著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商業的出現,**的擴大,貨幣和貨幣高利貸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品的出現,原來屬於氏族內部的自由人,也開始大批淪為債務人,繼而淪奴隸,正如馬克思所說:
「同一氏族內部的財產差別把利益一致變為氏族成員之間的對抗」。這樣既定的總的歷史條件下,必然地導致奴隸制度。奴隸制的出現,改變了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
在奴隸制出現之前,生產和交換是整個社會平等互助的生活基礎,奴隸制出現後,生產和交換則成為少數富人剝削窮人、奴隸主剝削奴隸的物質前提。過去概括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的習慣失去了人們自願遵守的客觀基礎,奴隸制的出現也根本改變了人們的社會關係。人們過去那種原始的平等友愛 關係逐漸由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所取代,過去那種以純粹
2樓:朝陽山人
在中國古代思想家看來,法,是規範全體人民的行為、治理好國家的重要行為規則。如春秋初年齊國的管仲指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任法·區言一》)、「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管子·禁藏·雜篇四》)、「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管子·明法解·管子解五》)、「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管子·七法》)。
繼承管仲的思想,對法作出進一步的闡述,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乙個學派即法家學派的商鞅和韓非認為:「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書·修權》)、「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
在對法的內涵作出闡述時,中國古代思想家特別強調了法的規範性、強制性、平等性、公開性、公正性、穩定性、簡明性,以及法的進化屬性。所謂「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豸,所以觸不直者。
去之,從去」(漢許慎:《說文解字》),「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韓非子·有度》),「為政者不賞私勞,不罰私怨」(《左傳·昭公五年》),法律應當「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墨子·尚賢中》),這些認識,都分別表達了法家、儒家和墨家三個學派要求法律平等、公開、公正的要求。
所謂「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商君書·定分》),「法者,所以為國也。而輕之,則功不立,名不成」(《韓非子·安危》),「明法者強,慢法者弱」(《韓非子·飾邪》),「立法而行私,與法爭,其亂也甚於無法」(《鄧子·轉辭篇》),「明主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商君書·君臣》),「出令不信,刑政放紛;動不順時,民無據依;不知所力,各有離心。上失其民,作則不濟,求則不獲,其何以能樂」(《國語·周語下·單穆公諫景王鑄大鐘》),「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道德經二十五章》),「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老子·道德經五十七章》),「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商君書·更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功」(《韓非子·心度》),突出了法家、儒家和道家對法必須民主、穩定、簡明、順從自然規律,依法治國,以及法必須順應社會的變化而發展的理解。
應當說,中國古代思想家的上述法觀念,是對中國古代法在治理國家中的經驗與教訓的總結,與西方思想家的法觀念一樣,都是人類在認識法律和運用法律方面智慧型的結晶。只是因為中國古代長期處在君主**主義統治之下,君主既是法的制定者,又是凌架於法律之上的特權者,法的實施最終都是圍繞鞏固君主的統治,而不是保護民眾的各項權利,因此,當近代中國移植西方法、構建一套現代化的法律體系時,中國古代思想家的上述法觀念,不再受到重視。然而,中國與西方畢竟具有不同的歷史傳統和文化背景,對法的認識也一樣,能夠包容中西方之認識的法觀念,肯定比只是單純地適用西方的法觀念要進步,更實用。
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在剔除了君主**主義之後,將中國古代思想家的法觀念,與現代法治理念融會貫通,以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模式的指導思想。
談談你對法律的認識(1000字左右)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法律的認識
法律是善惡的標準嗎?恐怕大多數人都不會認同。那法律究竟是什麼?
我接受到的教育告訴我: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以前沒有考慮過,就這樣稀里糊塗接受了,記得當時還覺得真的很有道理。
可是現在想想,雖然感覺就刑法來講好像是這麼一回事,但法律可不只有刑法啊。難道說婚姻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想不通。
民法、商法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也想不通。所以,法律應該不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而且「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樣的說法也不太好,因為每每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闖紅燈就會覺得自己是個被統治者。一點不覺得光榮。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感覺,是因為這樣的定義把法律看成是某一群體對另一群體的要求,而不是群體對自己內部成員的要求。曾經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也許確實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但如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走上了民主的道路,而我們也要建設法治國家,如今的法律絕不應該再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了。法律就應該是某一群體成員共同**後達成共識的該群體成員都必須遵守的一整套行為規範,也就是我說的該群體的善惡的標準。
該標準規定其成員可以為一定行為、不可以為一定行為。可以為的行為對該群體有益,所以是善的,不可以為的行為對該群體有害,所以是惡的。這裡最關鍵的一點是該行為規範必須是在該群體成員共同**並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建立的。
如果該行為規範不是經全體成員共同**並達成共識的,而只是該群體中一部分成員的共識,那麼這一行為規範就不是該群體善惡的標準,而只是這一部分成員的善惡的標準。那麼用該標準去約束另一部分人的行為就沒有正當性,這時法律就成為了「階級統治的工具」,那就不是民主,而是**,與法治社會也是背道而馳的。
所以,有法律並不代表法治,法律全部得到落實也不是法治,只有要落實的法律確確實實經過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並達成了共識,全體成員公認遵守該法律是對全體有益的,這樣的法律得到落實才叫法治。也就在這個層面上,我說法律是善惡的標準。
當然,這只是理想層面的,現實中法律的制定如果一定要每乙個社會成員親自參與**並制定,那是不可能的,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社會全部階層、利益群體的廣泛參與。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各方力量、利益的博弈是必不可少的,各種利益紛爭只有在制定過程中得到充分**才能最終達成共識。因此,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如果沒有爭論,那麼各方力量、利益一定博弈得不夠充分;如果法律的通過沒有任何反面聲音,那麼制定並通過該法律的群體一定只代表社會某一群體的意志而不是全體成員的意志。
那能不能反過來說善惡的標準就是法律?不能。為什麼?
我覺得兩者應該是這樣的關係:善惡的標準包括了法律,但不僅僅是法律,法律只是善惡標準中的一部分。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要求國家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善惡的標準是法律,其他沒有經過國家頒布的但實際上得到全體成員遵守的善惡的標準就不是法律,它可以是道德要求、習慣做法、彼此的共識等等。
當然,這些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如果不是法治,而是**,那麼法律絕對不是善惡的標準,最多也只是制定法律的某一群體的善惡標準。
要社會全體成員都遵守法律,法律本身一定要得到社會全體成員的認可,而法律只有代表的是該社會全體成員的善惡的標準,才能最大程度的得到認可,也只有這樣,全體社會成員才能從中獲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實現了真正的完全的法治,對大多數人來講,遵守法律就會變得主動了。這時,法律的制定也會異常受到人們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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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異能開啟師民
法律本身就是規範人行為的條咧。違反的要制裁,這是為了要保證所有人都得遵守規則的一種方法。這個方法就稱為法律,他規定的是人們能在法律規定的區域內平安的生活。
是生活的一種保證措施。(在言論中提這話題就是要保證說真話,言論要承擔法律責任。)超能力超越了軍事力量,以及核**。
就是法律未來也是要改的,超能力本身相當於核彈,20分鐘就能摧毀一座城市。(超能力就等於手持核彈,而不是槍枝。除了自己之外的一切都能毀滅。
)每個念力超人都對子彈免疫。當今法律,持槍就違法,超能力者該怎樣生活?(這需要執法者回答)。
5樓:較場西路21號
我個人觀點是:人們對法律最大的錯誤認識是覺得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是保證了大部分人的權利,但不是全部。
大部分人的利益往往以犧牲小部分人的利益作為保障。所以我深信法律是善良的,這是法律最根本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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