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罪即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
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中,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沒上法庭之前都叫犯罪嫌疑人
上了法庭叫被告人
經法院判決有罪的才叫罪犯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型別案件如****案件等為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
當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時,直到法院正式宣判其罪行時,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法院在宣判的時候用的稱謂也是犯罪嫌疑人,只有終審判決或當事人不提起上訴後,罪行被法定成立,才是真正的罪犯。
3樓:饒天纂
已經定罪的罪犯,仍然被叫做犯罪嫌疑人的解釋有幾個,一叫錯了,二聽錯了,編劇不懂法,叫的人不懂法等。
稍加留意,影視作品中隨處可見這樣那樣的對法律的誤讀。
4樓:
在沒經法院判決之前就叫犯罪嫌疑人,哪怕全球的人都親眼看到他殺人了,還是需要證據之類的,法院判決之後才能定罪,定罪之後就成罪犯了
5樓:
罪犯就是罪犯了 和犯罪嫌疑人是不一樣的 犯罪嫌疑人是指有作案嫌疑的 在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時候的稱呼 而罪犯就是指作案犯罪的人了
6樓:錯瀅池歌闌
犯罪嫌疑人”法律上的意義是指“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通俗地講,就是還沒定罪,還沒判。定罪是要法院判決的,就算已經有確鑿證據了,只要還沒判,就還是犯罪嫌疑人。
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7樓:
各個階段有不同的稱呼。
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叫被告人。
叫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
已判了刑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了。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審判,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公認的事實”不能取代審判機關的判決。畢竟“公認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以這個來定罪處罰,社會就大亂了吧。
8樓:好靜不好動
犯罪嫌疑人以前也稱“罪犯”,但是後來我國借鑑別國的刑事法律與相關的程式法,把有犯罪嫌疑的人不再稱為“罪犯”,所以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
已判了刑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之所以不成為罪犯,是由於刑法觀念的進步。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並被宣佈為有罪之前,都不是罪犯。
所以喲嫌疑的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就是犯罪嫌疑人。
11樓:深圳龍華尹律師
在法院沒有宣判前,是否真正犯罪還屬於未知,不確定,所以叫犯罪嫌疑人,僅僅是有犯罪嫌疑而已.只有被宣判有罪才能稱為罪犯.
12樓: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都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
犯人已經被定罪後為什麼還叫做犯罪嫌疑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不叫定罪,即使偵查確鑿了,沒有經過法院宣判,也叫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在沒有履行法定程式,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生效之前,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假定為無罪,不能稱為罪犯。只有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才能稱為罪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規定,他們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稱謂。
在刑事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即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被稱為刑事被告人。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只有法院判決才能叫定罪,在法院判決之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無權定罪,所以嚴格講:犯案人被定罪以前叫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以後就叫罪犯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犯人已經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應該稱為罪犯或犯人。
根據法律規定,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由法院來判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不能認定此人構成犯罪,而內能說是涉嫌犯罪。所以在法院判決前,應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時則稱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僅是指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那不能稱為被“定罪”,而僅僅是涉嫌犯罪,所以應該稱為犯罪嫌疑人。
警察抓到犯人時為什麼要說犯罪嫌疑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你好!因為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
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起訴階段,被懷疑患有某種罪行,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經法院審判,被判了刑之後,才稱為罪犯,二者是有根本區別的,所以,警察在抓捕犯人時要稱為犯罪嫌疑人。
16樓:轎彝空
抓犯人時各方面罪證有待於進一步落實,在沒有夯實之前都叫做犯罪嫌疑人。這樣稱呼他們比較準確。從中體現了司法的公正。
17樓:吾非語
是否犯罪需要經過法院裁定。
警察負責偵察,檢察官負責起訴,法官負責判案定罪。
所以,正式裁決前都是犯罪嫌疑人。
18樓:王玲霞子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是否觸犯法律,要經過法院的審理認定,未經法院審理宣判的公民依據疑罪從無的法理精神,理論上講都是無罪的,而警察抓到的人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只是有犯罪的嫌疑,是否有罪還需要法院審理認定,所以在法院宣判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
19樓:尛爾煞
因為要收集證據~
證據確鑿之後才能稱為罪犯!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百分百確定就是一定是犯人
2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抓到的人是重點懷疑物件,所以叫犯罪嫌疑人。aqui te amo。
22樓:月光下的星期
您好,是法律上新的規定。因為事實沒清楚情況下稱其為嫌疑人更確切,也提現人權。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哦。
已經確定犯罪嫌疑人,為什麼不去抓
最重要的是證據,如果有證據真實充分的話,就不到他們不抓人。其實要抓人公安機關是要報請檢察院批准的,要檢察院不批准,他們也沒有權抓人,但首要的還是,要有證據。13萬已經是很大的一筆錢,公安機關是會重視的,但是你們施壓是不必了,只是不是打個 去 問問情況 態度好點。那人家裡還有錢的吧,不僅僅只有他拿走的...
為什麼犯罪嫌疑人要確認現場,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因為確認乙個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有乙個完整的證據鏈,即口供,現場,物證缺一不可。乙個犯罪嫌疑人即使供述了無數次的作案過程,但沒有找到作案現場和作案物證,也不可以當作是犯罪事實起訴。首先是讓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過程對其進行現場指認,以此印證案件的相關證據和還原案件現場 其次是嫌疑人承認自己罪行 向群眾宣傳...
罪犯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假釋,犯罪嫌疑人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假釋?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可以辦理假釋的。故意傷害罪辦理假釋要有被害人的諒解書。以及在服刑期間沒有違規違紀扣分現象。並且實際服刑刑期過半。監獄監管機關認定其回歸社會後沒有犯罪危害的。在當地有擔保人接收及交納保證金。這樣就可以監獄機關提請假釋申請,法院審批通過就可以了。什麼情況下可以假釋?假釋,是對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