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嫌疑人要確認現場,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2022-02-25 12:08:10 字數 2193 閱讀 9947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確認乙個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有乙個完整的證據鏈,即口供,現場,物證缺一不可。乙個犯罪嫌疑人即使供述了無數次的作案過程,但沒有找到作案現場和作案物證,也不可以當作是犯罪事實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讓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過程對其進行現場指認,以此印證案件的相關證據和還原案件現場;

其次是嫌疑人承認自己罪行;向群眾宣傳,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時對打擊犯罪也起到扼制和警醒的作用

3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叫嫌疑人 就是說明還不確定他的行為。指認現場就是為了更加證明他的罪狀,還有就是確立是否有同謀,也可通過現場來判斷嫌疑人是否是替罪。

4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屬於刑訴法規定的辦案程式。

5樓:

1.規範的不是叫確認現場,是叫做辨認現場

2.辨認現場能夠形成刑事訴訟意義上的證據:包括辨認現場筆錄、辨認現場**

2.辨認現場的目的是通過辨認現場,與其口供內容或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增強證據的證明能力。

同時,通過辨認現場還有助於發現其他有罪或無罪的證據,比如提取到痕跡物證、現場血跡

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6樓:

各個階段有不同的稱呼。

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叫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叫被告人。

叫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

已判了刑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了。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審判,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公認的事實」不能取代審判機關的判決。畢竟「公認的事實」是「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以這個來定罪處罰,社會就大亂了吧。

7樓:好靜不好動

犯罪嫌疑人以前也稱「罪犯」,但是後來我國借鑑別國的刑事法律與相關的程式法,把有犯罪嫌疑的人不再稱為「罪犯」,所以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

已判了刑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罪犯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之所以不成為罪犯,是由於刑法觀念的進步。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並被宣布為有罪之前,都不是罪犯。

所以喲嫌疑的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就是犯罪嫌疑人。

10樓:深圳龍華尹律師

在法院沒有宣判前,是否真正犯罪還屬於未知,不確定,所以叫犯罪嫌疑人,僅僅是有犯罪嫌疑而已.只有被宣判有罪才能稱為罪犯.

11樓: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都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

已經確定的犯人,為什麼還叫犯罪嫌疑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人犯了罪以後,**把他抓捕歸案,這時統稱為犯罪嫌疑人;一旦公安機關回偵查終答結,人民檢察院審查後移送起訴,庭審階段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就改稱被告人;等到法院的判決生效,被告人被投入監獄服刑,此時就稱為罪犯了。

13樓:無名一小將

有的時候確定是犯人最後還能平反呢

你犯罪了 那麼你就是嫌疑人

為什麼叫你嫌疑人呢?

等你上供呀 上供之後就是自由人了

估計等定了罪名之後就不是嫌疑了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宣判前都叫犯罪嫌疑人,法庭宣判有罪後才叫罪犯。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法院通過審判說乙個人有罪,他才真的有罪。

16樓:翁琦煒律師

是的,只有在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後,才能稱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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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罪犯叫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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