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抗訴是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情況,提出抗訴只能由人民檢察院,其他提起再審的情況分別是人民法院自動啟動的監督程式自行再審、還有就是當事人提出再審。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屬於司法的監督程式。
2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訴訟中,上一級檢察院可以對下一級的法院提起抗訴,而且下級/注意不是隸屬/法院應當接受抗訴。
值得注意的是 檢察院對已經宣判解除收養,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提起抗訴。
其他的在我映像中都可以提起(只要法院違背了法定程式,違背了事實),但前提是能夠促使檢察院啟動這一程式
民事訴訟法中提起抗訴的主體是
3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原告被告只要不服判決,都可以提起抗訴
4樓:匿名使用者
抗訴只能由檢察院提起.
請注意抗訴 上訴 申訴的不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認為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確有錯誤,應當提起抗訴。注意區分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異同
民訴中提出抗訴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_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那是修改前(2023年實施)的、已經被新修改的(2023年實施)《民事訴訟法》替代。
依據2023年第三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網頁鏈結你要尋找的相關章節就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7樓:天津六月雪
你去查以前的老民事訴訟法看看。
民事訴訟法抗訴的規定有哪些
8樓:土流集團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9樓:甘絹錢婉麗
當事人自己不能提起再審抗訴。如果已經是終審判決要想提起再審,當事人必須向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進行抗訴。但是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接受申訴的除非你能證明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違法違規行為。
否者必須接受判決
民事抗訴該向誰提出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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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訴的相關規定
1、關於民事抗訴的範圍。必須明確的是,民事檢察監督應當主要是「事後監督」,即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而不是「事前監督」「 事中監督」或者「全程監督」。
新《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根據上述條款,對調解書的監督也正式納入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的範圍
2、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調解書,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抗訴條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式編裡面,共有三處提到了檢察建議,其中兩處為再審檢察建議。
如第208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以及第209條,另外一處為其他審判程式中的檢察建議,即第208條第三款。
3、新《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此條款作為新增條款,明確了檢察院在民事抗訴中的調查取證權。
11樓:羊洋楊老師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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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2樓:hi林大牛
依據《民事訴訟法》,你要申請了再審,才能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申請再審是向省高院提起。
如果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作出再審裁定,即可向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1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首先盡快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被駁回後,法院程式都走完了,就可以向市檢察院提起抗訴。具體可以簡訊諮詢我。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我的經歷,必須先向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再審裁決你還不服,再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民事抗訴範圍在民訴哪條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抗訴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而民事抗訴往往是上抗下審,極少用同抗同審,且判決、裁定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抗訴法定要件、條件後,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若採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提抗,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進行再審,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就是上抗下審。
司法實踐中,同抗同審極少。 民事抗訴與刑事抗訴不同,民事案件抗訴形成再審,是鑑於法律授權檢察機關,有事後監督的職能,因而可理解檢察機關應以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為限,不得為一方當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對立,以「公權」干預「私法」。檢察機關的抗訴只是啟動再審程式,在庭審中的作用僅表現為一種再審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稱之為一種程式上的原因力。
在庭審開始後宣讀抗訴書即可,再審焦點的確定和再審主張事實、證據的提供均應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但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而且對其爭議,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原、被告雙方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是「私人」之間的訴訟,簡稱「私法」,儘管世界上有不少國家民事訴訟法都是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不同的方式參與到民事訴訟中來,但並不能改變民事訴訟的性質。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民事裁判結果與之沒有利害關係,甚至不涉及對其工作的評判。實踐中,檢察機關往往也是注重抗訴率,並不追求抗訴後改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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