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上12小時,員工不想上就直接開除,公司是違反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2-01-04 07:48:12 字數 6634 閱讀 7259

1樓:黛玉永遠

題主,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但如果是特殊行業,如鐵路航空、勘探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是可以調整時間。但一般行業是不可以強制規定上12個小時班的,而且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加班費和調休。

公司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是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你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年限套用一下。

2樓:

地鐵球如果還能轉五十億年,美國西方世界就應該關心中國人的人權五十五億年。

3樓:鹹莎

公司強制剩12個小時。員工不想上就直接開除。公司是違反《勞動法》嗎?

確實公司這麼做是肥仔《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加班的話是必須個人自願的。你們公司這樣不加班直接開除。

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至於說直接補償你三個月的工資。就看你能不能接受。現在很多私人企業都是這樣做的。

他們要求人工無條件服從加班。如果你接受不了,那麼你最好去找乙個不是私企的工作。那樣的工作一般就正規很多。

4樓:意境深遠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公司違法可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每天上班12小時每月上20天公司違法嗎員工要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公司索賠經濟補償金嗎?

5樓:韓飛律師

1、勞動者有拒絕加班的權利,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2、如果加班卻沒有加班費或被扣工資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以此為由解除也是可以即通知即解除並可補償,但要舉證證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的存在。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則不支援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⑸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即: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蒼洱白子

公司要求勞動者工作每天超過8小時,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加班費的。

7樓:

你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以公司沒有給你支付加班費為由,主張單位支付你加班費,再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8樓:易劍捜魂

每天工作12小時,一月上20天班。按乙個月總計工作240小時。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乙個月大概是156個小時。

240-156=84小時為加班時間。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以上超過48小時。

違法。員工以用人單位違法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

每天12小時上班制度是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

9樓:

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工作制度。

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每天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最多不能超過3小時。每天工作12小時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0樓:荊上陌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這兩條規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在與勞動者協商的前提下,每天勞動最多不超過11小時,連續工作12個小時,已經違法勞動法。

1.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舉報。

2.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全國統一**12333投訴、舉報。

11樓:法律快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職工每天上班不超過8小時,每週上班五天,因特殊原因加班的,一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

2、所以每天上班12小時,是違反勞動法的。但執行綜合工時制度的單位除外。不過這種單位每月上班時間也不能超過172小時。

12樓:揚城一帥

所以有勞務派遣,違法的是那個皮包公司,上班的單位只是使用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外包,和工人沒有任何關係。

13樓:海予星辰

現在我們上班工公司讓我們倆個通班休一天,14.5個小時,我們也沒有籤勞動合同,我們該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反了,那有什麼用呢?

當所有人都是錯的時候,錯也就不是錯了。

賺錢手段都寫在法律裡,違法了才能更好的賺錢嗎!

況且這個法律形同虛設!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定,當然是不是一定每週40小時,也要看你們是不是標準工時,是否申請過其他的,如綜合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時制,這些工時制的勞動時間相對靈活,可參考: 不定時工作制-名詞解釋 阿邦網 http://careerplanning.

如果是不定時工時制,就不太好說,還要一些具體的情況,才能分析,但不定時工時制,一定要到**申請,而且要本人同意。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但是企業還可以根據生產情況,向勞動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制,綜合計算工時是以季度、或年為週期統籌計算加班時間,但也不允許超過36*12這些小時數。

看看你老公單位執行的是標準工資制,還是綜合計算工作制,要是天天12小時,什麼工作制也都超出法規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很嚴重的違反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於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每天的加班最多不得超於3小時.每個月不得超於36小時.

18樓:熊熊為

不贊同你的說法,給了加班費就合理了嗎,我付你加班費12小時不停的工作。吃飯扣錢,應該必須經過職工本人同意

我在混凝土公司上班、每天工作12小時、被公司辭退可以邀求補償嗎

19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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