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小張上班,公司11月才與其簽定勞動合同,上三險,,但是當小張09 7月離職,公司沒上保險該如何處理

2022-01-10 15:03:11 字數 2910 閱讀 1733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業績公司就不會給你上保險,,你明知道公司的做法不對,還要問。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社保是強制的,應該從錄用之日就開始上保險,是五險而不是三險,你可以去勞動稽查大隊舉報他,肯定會勝算,這個一舉報,肯定會給你補的。因為勞動稽查大隊就是幹這個的。

2樓:

在用工當月就應當就保險

帶上工作證據 申請勞動監察

3樓:

合同是09.11月到期把?

沒到期就不給保險了??????不合理的!

4樓:正在辭職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23年7月,小張碩士畢業後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為了提高小張的工作技能

5樓:

小張要依據培訓協議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現在再去評價試用期的長短我認為已經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而且法律對此情況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法律案例分析,請幫忙解答

6樓:

1.答:這種情況法律無明文規定,這老闆鑽法律空子鑽的很成功,沒什麼好辦法。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試試吧。

2.試用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某的要求於法無據。

3.根據自進入公司以來實際工作年限,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均支付3個月的工資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答:(1)勞動關係確立,因為有勞動合同,又有事實勞動關係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不合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太多了

a、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b、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c、如因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補償是錯誤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d、合同期內高某不得結婚,錯誤,違犯婚姻自由

e、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錯誤。30天即可

f、所交押金不予通還錯誤,收就已經錯了

g、如果高某因違反操作規程而負傷,公司不予負責錯誤,如果是工傷,公司要負責

h、高某可以自願參加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錯誤,這是勞動法規定公司應該提供的福利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總結:此勞動合同屬於部分有效合同,凡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婚姻法》等的內容一律無效,其他內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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