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是熱點君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撤訴了,第三次起訴是六個月 之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是規定,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第二次起訴是6個月後,後面的再沒有規定。說明感情已經破裂,隨時起訴。
3樓:如果地球沒有人
為什麼撤訴,調解了嗎?
第一次起訴沒判離,第二次撤訴了,第三次起訴會判離嗎?
4樓:龍城趙
第二次起訴離婚撤訴是乙個不小的瑕疵,如果不撤訴,無論法院是否准予離婚,都為下一步處理增加了基礎。第二次撤訴了,讓人有感情和好的印象,現在又起訴要求離婚,如果不能調解離婚,或者對方同意離婚,又沒有婚姻法規定的過硬的離婚理由,法院可能還是不准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5樓:龍商百科
如果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就會判決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會根據證據來再次判決,這就考驗律師們的能力了
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再次起訴算第一次還是第二次?
7樓:特特拉姆咯哦
第二次。
因為法律規定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8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後果來看,應該算第二次。因為法律規定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律師您好!我已經是第三次起訴離婚了,第一次是調解和好,第二次是我撤訴,請問這第三次能判離婚嗎?
9樓:靜的窒息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原告起訴離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會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0樓:上海楊律師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第幾次起訴時法院必須判決離婚。
11樓:
離婚應該沒有問題,要使離婚時自己不受損失,那要加強財產的控制了或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做訴前財產保全,只能是試試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公證或保全,以免被男方私自挪用
至於具體如何分割,只能協商解決,或由法院判決,這個沒辦法說清楚的
13樓:政法大學塗海濤
估計法院會判決准許你們離婚的,一般三次會離掉的
離婚二次起訴判不離什麼時候可以第三次起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次起訴離婚後,法院仍判決不准予離婚,只能等判決生效六個月以後再起訴,上訴不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於是當事人寄期望於6個月後的第二次起訴。但起訴幾次法院會判決離婚,這個問題沒有確定答案。有可能一次,也有可能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四次……因為法律對此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就意味著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法官可以認為二次起訴即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決離婚,也可以認為二次起訴並不能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不准離婚。總之,這兩種判決都是對的,都不違反法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同時《婚姻法》還進一步規定了以下6種情形,只要符合這6中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法院就必須判決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犯錯原諒了,第二次犯錯也原諒了,第三次還能原諒嗎
不能 事不過三啊 其實第一次就不應該原諒 沒有事先約定事不過三就還得原諒 你要是想繼續容忍犯錯就繼續 容忍不了就不原諒 三次范得錯誤一樣就沒有必要原諒了 也能原諒什麼都原諒,殺人不能原諒 不能原諒我對自己從來不犯錯誤 知錯能改是好事,看程度,小事就原諒吧 就好像被同一顆石頭絆倒三次,那是蠢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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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沒有判離,第二次起訴能判決離婚嘛?分居半年了
法院判決離婚 的原則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並不是多少次離婚法院就一定判決離的,實踐中法院在二次離婚時叛離的機率大,以下是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