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互相信任是前提,如果都不信任,那沒必要在一起合作,肯定會出現矛盾,分道揚鑣。再就是一定要簽訂合同,找個法律事務所估算一下你的公司,然後根據他的出資約定股份,將個人權責分清。合作夥伴不要太多。
兩到三個為宜。看一下合夥人法律知識,我在網上搜的關於一些合夥人的法律,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夥人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了解合夥企業首先要了解合夥人。一、關於合夥人的概念。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乙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
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二、關於合夥人的責任形式。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夥企業區別於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徵。
對於合夥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夥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夥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夥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關於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
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範。
合夥人可以用什麼投資合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財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根據上述規定,在個人合夥中,合夥人可以拿資金、實物、技術、技術性勞務等,作為合夥的投資。應該說,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標的,都可作為個人合夥時的投資
合夥人之間的關係和責任
一、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52條規定: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同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根據以上規定,合夥具有以下特徵:
(一)合夥是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
(二)合夥是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聯合體
(三)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四)合夥是合夥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
二、合夥的分類
(一)普通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
根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的範圍,合夥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普通合夥是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均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是指合夥債務合夥人中至少有乙個承擔無限責任,有一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
我國現行法上規定的合夥基本上為普通合夥。
(二)個人合夥與單位合夥
根據合夥人的自然屬性,合夥可分為個人合夥與單位合夥,個人合夥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合夥,即合夥人為自然人。單位合夥,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為合夥人的合夥,這是法人之間聯營的一種形式。
(三)合夥企業與其他合夥
根據合夥的目的和組織形態,合夥可分為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合夥企業是指組成企業的合夥。合夥企業的成立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合夥企業以外的合夥,則為其他合夥。
三、合夥的內部關係
(一)合夥人有出資的義務和管理使用合夥財產的權利
(二)合夥人有合夥事務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三)合夥收益的分配權和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
四、合夥與第三人的關係
(一)合夥人以合夥名義進行的活動對外代表合夥
合夥人以合夥名義代表合夥進行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協議中對合夥事務執行人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通則》第34條第2款規定: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8條中規定: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合夥債務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因合夥的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債務。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任一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儘管就其內部來說,每個合夥人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的清償額,但只要合夥債務未全部清償,不論合夥人是否已就自己承擔的份額為清償,其清償責任不能免除。並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清償負無限責任,不以其出資為限。
五、 入夥和退夥
(一)入夥,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第三人加入合夥成為合夥人。
書面合夥協議中對入夥有約定的,入夥應按協議中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中對入夥沒有明確約定的,入夥須經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因為合夥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第三人入夥時,即使合夥人中有乙個不同意,也不能入夥。
(二)退夥,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脫離合夥關係而不再為合夥人。退夥分為任意退夥和法定退夥兩種情形。
任意退夥,又稱宣告退夥,是基於合夥人自己的意思而決定的退夥。個人合夥,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
法定退夥,又稱非任意退夥,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條件而非基於合夥人的意思而發生的退夥。
六、合夥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的解散,又稱合夥的終止,是指合夥終結,合夥人間結束合夥關係。
合夥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承經營;(2)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解散;(4)合夥人僅餘一人;(5)合夥協議約定的目的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合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夥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夥財產,必要時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合夥未了結的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夥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6)代表合夥參與民事訴訟
合夥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 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 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 合夥目的:
第九條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萬元) 出資權屬
證明 繳付出資
期限 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 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 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做生意怎麼做賬,倆個人合夥開店怎麼記賬
合夥做生意謹記 合夥經營在賬目上要公開 透明,可查,記賬要及時 準確。之所以這樣是為了避免因賬目不清的問題,導致合夥人之間產生誤會,以致矛盾產生。另外,如果你仔細經營,認真記賬,自己也可以通過每天的流水了解店裡的經營狀況,為以後的持續經營提供指導,也方便留意現金流情況。合夥做生意可以在 賬有數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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