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皮蛋粯子粥
因公殉職和因公死亡性質一樣,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因公死亡只有賠償金,因公殉職一般有賠償金,還會發補償金。
因工死亡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公務職責遭受事故傷害造成死亡或者患職業病經醫療救治無效死亡的,也稱為因工死亡。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卹,按照2023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卹,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另外可獲得因公犧牲的撫卹金、喪葬費等和交通事故的賠償。具體數額可請當地律師計算。因公殉職應該按照國家公務員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體情況而定。
另外,可以向交通事故對方責任人請求請求依法賠償,即如果訴訟得當 可以得到雙項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卹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2樓:王利娟律師
回答提問
我一朋友是法院的工式職工(不是法官),因出差在賓館住宿。該賓館遭他人報復放火,未能從房間逃生出來而燒死在賓館房間裡。這種情況是屬於公因公殉職還是屬於因公死亡??
回答因公殉職與因工死亡是有區別的
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中毒導致死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視同工傷的情形。
因工死亡與因公死亡有區別:
首先,是兩種死亡者主體身份不同。因工死亡,死者只能是《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而因公死亡,死者可以是任何公民。
其次,是兩種死亡的原因既有差異,又可能有重合。差異:因公犧牲,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因工死亡,一般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中毒導致死亡。
重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而死亡的視同工傷。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而死亡時,既可以認定為因公犧牲,評定為烈士後享受撫卹待遇,也可以視同工傷,享受工亡待遇。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範圍相對較窄,必須是履行職務時。
提問那麼我朋友這種情況應評定因公殉職還是是因公死亡呢?
回答你好,根據你說的片面的情況,按法律的規定給不了你想要的回答,因出差在賓館住宿。該賓館遭他人報復放火,未能從房間逃生出來而燒死在賓館房間裡。責任的認定應當及時報案讓警察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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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因公殉職有點革命烈士的樣子,但可能不夠革命烈士的條件,所以不能完全按照革命烈士的標準,只能介於革命烈士與因公死亡標準之間賠償
4樓:劉洪偉律師
都按工傷死亡進行賠償
工傷死亡與因公殉職賠償有何不同
5樓: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
因公殉職包含的範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卹,按照2023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卹,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因公死亡」(on duty casulties)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
因公殉職和因工死亡工傷賠償是一樣的,但是單位賠償有區別嗎?
6樓:韓飛律師
因公殉職和因工死亡工傷賠償是一樣的,但是單位賠償有區別嗎:沒有任何區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即可。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因公殉職工傷賠償金額略高於因工死亡賠償金額!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任何區別,按照工傷賠償法 來的 不行就告他
9樓:匿名使用者
是一樣的,現在不分工傷和公傷
請問公務員因公死亡後賠償標準有什麼具體的法律條文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卹,按照2023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卹,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農村村幹部因公死亡有什麼賠償和補償 法律有何規定
11樓:螞蟻掌上觀
村幹部因公死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主要賠償工亡補助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喪葬費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不是企業,也不是事業單位,而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物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村幹部不屬於上述物件範圍,因此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村幹部是由村民自主選舉產生的,並不是**雇員,而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傷和工傷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個體經營戶和民辦非公企業這三類用人單位,並不包括基層組織,因此在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之下,村幹部因村里公事受傷難以認定為工傷事故。
村幹部在執行村里事務時受到損害,現階段只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作為索賠的相關法律依據,根據該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村幹部因執行公務受到人身損害,如果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可以請求村委會在受益範圍內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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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它 1 喪葬補助金按省 自治區 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 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當供養親屬喪失其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 自治區 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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