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問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分配財產

2022-01-20 19:35:20 字數 5017 閱讀 6865

1樓:淮安浙江人

你這個一點懸賞也沒有,難度還不小,呵呵

一、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在開始繼承前,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

即你所提到的,甲與其妻子的共同財產,有一半是甲的夫人的:

1、房產證上是甲以及其妻子名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2、房產證上是兒子乙名字的,原則上是乙的個人財產;但其他繼承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異議者必須證明這房子是甲的財產,並不是兒子乙個人的。

3、車輛,並不以登記為準,但原則上車輛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對此,其他繼承人仍然可以提出異議,但如前所述,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歸登記的車主所有。

4、上市企業的投資的認股權,即預期財產權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半屬於甲的個人遺產。

三、甲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甲的父母,妻子、兒子乙;還有甲的私生子abc;需要審慎考察c的地位。

(一)甲的妻子及兒子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是明確的;

(二)a、b、c的地位則是不明確的,即abc想繼承甲的財產,首先必須證明他們與甲之間存在父子血緣關係,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則沒有繼承權;而甲的妻子及兒子乙,完全可以不予理睬。換句話說,他們倆是沒有義務來證明的,也沒有義務來配合。

(三)即使c能證明其與甲之間有親子血緣關係,但如果c已經被人正式收養的,同樣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即與親生父親之間在法律上已經毫無關係)

四、具體如何來繼承:

1、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原則上平等;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前面提到的上市企業的投資認股權,屬於公司的集資活動,通過發行公司股份認購證進行。行使時,公司將發行新股,並以行使價售予股本認股證的持有人。就屬於不宜分割的遺產(投資權益),此時,應當遵照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其配偶,配偶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有一般的所有權的。

若妻子在世,則除了個人財產外,應享有全部共同財產的一半,剩下的一半才是甲的遺產。

配偶、兒子乙以及婚外兩個兒子a/b對於遺產平均分配。

如果兒子c已被收養,那麼是沒有繼承權的。否則,是有平等的繼承權的。

老人死後,沒有留下遺囑。財產怎麼繼承?

3樓:文化永生

繼承法規定的三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囑扶養協議,其順序為遺囑扶養協議首先適用,其次遺囑繼承,而法定繼承最後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遺囑扶養協議的,應當先執行協議;沒有協議或者協議無效的,有遺囑的應執行遺囑;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的.才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法定繼承具體適用於下述情況:

(1)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用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方式,對其財產作出任何處理的;

遺囑扶養協議是遺囑人生前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扭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並於退贈人死後接受其約定遺產的協議。

被繼承人用遺囑方式轉移財產納,不但包括遺囑繼承,還包括遺囑。被繼承人死後,只有未留下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遺囑,或者其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或立下的遺囑被確認為無效的,其遺產才適用法定繼承。

(2)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產分割以前.遺囑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入表示放棄受遺贈的.其所放棄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其他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對其按遺囑應繼承的那部分財產不能適用法定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協議,接受約定的遺產;但如果受遺贈人履行了對死者的生養死葬義務後,卻又表示放棄受遺產的,其所放棄受遺贈的遺產部分,也應適用法定繼承。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繼承法》第7條規定了喪失繼承權的4種行為,只要繼承人實施了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之一,不淪該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均喪失繼承權。對於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中指定由該繼承人領受的遺產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能力和受遺贈能力消滅,因而就不能繼承和接受遺產。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只要在繼承開始時生存著,即使在實際分割遺產時已死亡,也應依照遺囑分給他或其繼承人遺囑指定的遺產。

(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

遺囑的無效可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是指整個遺囑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是指遺囑中某個部分沒有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的遺囑所涉及的財產,適用法定繼承。

(6)遺囑末處分的遺產;

被繼承人雖然立有遺囑,但還有部分遺產在其遺囑中並不作處理.則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4樓:匿名使用者

若沒有留下遺囑,則只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目前關於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樓:李建成律師

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一般由繼承人均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繼承法分,婆婆還在嗎?

婆婆還在,你婆婆得2分之一,三個孩子平分剩下的2分之一。

婆婆不在,三個孩子平分你爺爺的遺產。

補:古董字畫可以請有關機構評估定價。可以請律師幫助

關於遺產繼承的幾個問題,關於遺囑繼承的幾個問題

北京劉瑛律師 這個是遺產具體分配方式的問題,爺爺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且繼承人只有abc三個子女的時候,三人均分這個房子。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是 1,房子賣掉三人均分賣房款 2,登記三個繼承人共有這房子 3,一人享有所有權並且給另外兩個人補償。因此,b說房子歸他,給另外兩人補償費,這個分割方案是可以的,具體...

我哥他沒有繼承人,在沒有與我商量的情況下他把自己的房子賣給別人了,我可以要回其房子嗎

你哥哥自己的房子,雖然他沒有繼承人,但是他有權利賣自己的房子,而你作為他的弟弟卻沒有權利要回你哥哥的房子 你的哥哥沒有繼承人,但沒有人你商量的情況下,把他自己的房子賣了,你這個把房子賣了,他自己乙個人住到 去?你跟你的哥哥好好溝通一下,他沒結婚,但是賣房子他是有權利的,如果已經簽字了,就沒有辦法要回...

日語哪些動詞前用,日語問題。在哪些情況下,動詞前面的助詞是 ,而不是 和 。

我的理解就是 類似英語的介詞at in to之類的,和不及物動詞配合使用,表示動作的指向 目的等。換成日語的情況就是配合自動詞表示方位 時間 比較物件等等。比如俺 勝 風鈴 屋根 順便把廣辭苑的解釋複製給你,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助詞 格助詞 時間的 空間的 心理的 點 指定 原義 多 動作 作用 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