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動法規定待崗

2022-01-26 08:02:57 字數 4893 閱讀 8932

1樓:有點意思si兒

一、根據《勞動法》,沒有發現關於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的相關規定。

二、但勞動法卻確立了企業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作為對企業進行管理的「規矩」,因此「待崗制度」待遇如果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被認定為合法。

三、待崗的情況大約有幾種情況:

1、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為懲戒該勞動者,根據前述檔案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2、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乙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領取一定的生活費,並由企業繼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企業由於改制或者被兼併、收購其他企業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併的情況下,需要對機構或者崗位進行調整,暫時無法安排勞動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又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確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不僅需要支付生活費,還應該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2樓:余興

1、勞動法沒有規定待崗時間最長是多長的,但是有規定待崗職工,用人單位要按月支付生活費的。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 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簽訂《待崗協議》。《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4、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調整崗位。《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正常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發放生活費。「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3樓:學法的吳有你

回答您好,《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同時,用人單位須承擔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更多1條

4樓:周律師

您好:勞動法上並未有待崗的法律規定,只是規定了每天的工作時間以及每月的總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否則就屬於加班。

5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法》沒有關於待崗的問題的規定;但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式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各省規定支付生活費。 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6樓:

如果因遲到早退安排待崗是不合法的,待崗必須是因非員工原因產生的停產停業才能待崗。但是國家目前沒有對待崗出明確的法規政策。

不過要看你們規章制度裡是怎麼規定多次遲到早退的,像你這種遲到早退達到一定次數,如果制度有明確說明,有可能可以以嚴重違紀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7樓:

根據2023年勞動部發的489號檔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了在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樓:薇薇笑曦

待崗四項工資當月是不足沒有了?

國家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9樓:小李讀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如果加班領導賴掉,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有糾紛的也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提出投訴。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國慶7天全加班涉嫌違反勞動法

今年國慶的放假安排是9月29日至30日上兩天班,10月1日至7日連休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為法定節假日。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23年北京市**142令)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

本市用人單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就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而對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如何確定,市人力社保局強調有三個原則: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其次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

最後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企業在對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當按照我國《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舉例來說,職工張某的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如果單位安排該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資就應該為: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3天如全部加班,加班工資將達到2070元。

如果單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他的加班工資應為: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資將達到1840元。

這樣算來,如果乙個職工在國慶這7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話,可以拿到的加班費相當於17天的工資。而如果想達到日2000元的加班工資,如果是在前3天,那員工的月工資標準要達到1.45萬元以上;如果是後4天,月工資標準要達到21750元以上才行。

但是,對於7天全部加班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7天全部加班,涉嫌違反勞動法。

10樓:貪戀妳的香吻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11樓:第n次抗日戰爭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規定,國家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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