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炫酷小汙桃
勞動合同地點變更屬於勞動合同變更,若地點變化較大的,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勞動者不願前往的,這種情形通常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續簽合同變更工作地點,自己不同意,提出賠償要求勞動合同支援嗎?
2樓:之何勿思
1、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因此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資深錦衣衛
工作地點變化大就是工作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這種情況是有經濟補償的。
工作地點屬於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根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根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因此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潘菁律師
您的勞動合同在今年4月份已經到期,您雖然沒有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您仍然在那裡工作,所以您現在與公司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係,針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您需要完整儲存好您的打卡記錄或是工作記錄等證據,以防將來發生糾紛時用來證明您們勞動關係的存在。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如果公司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您不同意續訂的話,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按您所說的公司將工作地點變更到了外地,那公司對其他的條件是不是也做了相應的調整,比如提高了待遇或福利條件等,如果其他條件也有相應的提高的話,一般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公司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那合同到期,公司通知您續訂勞動合同而您不同意續訂的,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如果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你應當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還在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職責的視為續簽,若原來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的,現在要求變更地點的, 你可以要求補償。
8樓:蜻蜓
1、如果原合同有約定工作地點你可以不接受新的工作地,反之不可以;
2、如果有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可以領取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地點有具體的約定,這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的乙個重要條款;
2、續簽合同中如果變更工作地點,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話,則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不續簽;
3、如單位一定要你續簽且變更工作地點,你可以不同意。單位執意要這樣,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當然你也可以要求單位給予違法的賠償或補償;
4、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目前合同期已經超過3個月但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兩倍的工資;任何情況下你自己提出離職,單位可以不予任何補償。
在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變更工作地點違規嗎?
10樓:南方飛虹
公司這樣做需徵得勞動者同意,若對勞動者上班造成很大影響,勞動者可申請離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明確約定工作地點,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乙個相對固定和區域,不能過於寬泛和模糊。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合理的調崗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是未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三是對勞動者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存在不利之變更;
四是調動後之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動者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是調動地點過遠者,雇主給予以必要之協助。
若雙方合同中約定了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且用人單位的調崗正當、合理,勞動者是應該服從調崗安排的,但若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作出的工作地點調整是惡意的,亦沒有提供任何救濟措施,應視為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麼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並要求單位賠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是應予支援的。
關於變更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員工不同意,解約賠償問題。
11樓:陳宇律師
1、根據您所述,其他工廠在上海、廣東,除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另有約定外,您公司的「下放」行為,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應與您協商一致。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即:您公司目前的情況已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提出「下放」,而您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建議:您不應主動提出「解約」,而是不同意「下放」(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公司不同意、單方解除合同的,您再向公司提出補償要求。
關於賠償:如您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構成上述勞動合同法40條第3項規定,則補償數額為n加1。
2、如非您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您可以申領失業保險。
3、如解除勞動關係前,您確有未休年休假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休假工資。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12樓:之夏侯旋
1、可以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員工同意的,按照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員工不同意的,單位強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賠償金,相當於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2、如果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可以在未就業前申請失業保險。
3、工作一天算一天。
勞動合同工作地點變更如何賠償
13樓:玉竹水瓶座
當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具體約定工作地點嗎,如果明確約定工作地點,那工作地點變更,要經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支付員工勞動補償金,工作一年補乙個月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屬於變更合同,勞動者有權拒絕。
15樓:練凝陽篤禹
首先,你要寫出你辭職的理由,是因為工作地點變更而辭職,不能寫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不然就沒有什麼就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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