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絡。
2樓:戚廣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統一合同法中,並沒有合同欺詐概念的規定或闡釋,但是,一般認為,合同刑事詐騙與合同民事欺詐的最根本的區別是:合同刑事詐騙屬刑法調整範疇,而合同民事欺詐屬民法調整範疇。 由於二者在特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又交織在一起,極易將二者相混淆,近年來,利用合同實施詐騙在各類詐騙犯罪中十分突出,這類違法犯罪增長幅度之快、數量之多、花樣之繁、危害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由於合同詐騙罪披著合法的外衣,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因此將二者加以區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本文擬對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作一**,以期對防範此類犯罪能有所裨益。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與認定是合同詐騙罪的理論研究與司法認定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考慮以下諸方面的因素:1 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前,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對方信任的行為。
如邀請對方來實地參觀、考察,或者先與對方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定金,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經濟實力雄厚等假象。此類行為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它能博得對方信任,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自願」與其簽訂行為人所要的合同,為其利用合同詐騙打下「信用」基礎。因此,可根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前的欺詐手段與行為,結合行為人簽訂合同後的其它欺詐行為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條件。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包括現實性和現實可能性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具有現實可能性,就應視為「有實際履行能力」,不能要求過於苛刻,否則不利於市場交易。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應考慮行為人的資信程度、資金**、貨物**等因素。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充足的貨源,或者沒有可靠的資金、貨物**或者沒有足以抵付債務的固定資產及其他可靠的擔保。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且不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可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需注意的是並非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就當然推出其有非法占有的詐騙故意,因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無和大小,是受主、客觀各種因素制約的,是處於一種可變狀態。如以下行為應認定為合同民事欺詐而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簽訂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經事後努力具備了履行合同能力並有積極履約行為,無論合同最終是否履行完畢的;行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擔保,雖經努力,但由於某些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
3 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如果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有欺詐行為是否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呢?
那不一定。如果行為人只是誇大、虛構了部分事實,但並未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為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均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犯罪論處。4 行為人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行為人是否有實際的履約能力或擔保,是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前提之一,但僅此尚不能足以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有履約能力,並不排除其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目的,因此,還需進一步查實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履約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以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行為人,則根本不會去履行合同。即使有某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徵性的或是虛假的,一旦財物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無力償還。
對於此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5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一般而言,行為人如未依約處置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但卻是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並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財物返還的,應屬違約或合同欺詐。
但行為人如將取得的財物藏匿、低價變賣、從事非法活動、大肆揮霍甚至攜款逃匿及行為人雖將取得的財物用於合法經營活動,但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6 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這也是區分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誌。
無合同詐騙故意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現違約或經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不會逃避承擔違約責任,且在自己違約確認無疑後,會有承擔責任的行為表現。
怎樣判定是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判斷標準如下:
1.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並無實際的履行能力且不實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僅履行少量約定義務,目的是騙取相對方的財物,將騙取的財物用於個人生活中而非生產經營中,甚至進行揮霍,致使財物無法返回的為合同詐騙。
2.當事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誠意和積極行為,在簽訂合同中有欺騙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詐行為,但並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是為解決其生產經營中遇到的諸如資金短缺、周轉困難等問題,或者是為擴大宣傳履約能力,達到自己的經營目標認定為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24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何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界限
5樓:華律網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6樓:房博士律師團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
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是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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