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拖欠工資,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啊

2022-03-18 03:34:24 字數 5322 閱讀 5860

1樓:敏敏情感答疑

老闆拖欠工資,先找老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潘娜_律師

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可以到勞動局去投訴

3樓:付曉雷律師-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採取法律措施,強制要求單位支付工資,老闆惡意拖欠工資,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4樓:能夠更快地抵達終點

法律:老闆拖欠工資,該怎麼辦?

5樓:湖南人敖傅

1、可以去告。若拖欠工資是違法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權利。具體是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追回拖欠的工資,並按規定索要25%的經濟補償金。不過注意要盡快去申請,調解仲裁法實施前的時效是60天。

過了60天再去,就不會受理了。

2、對於這種突然中斷勞動關係的做法,與突然辭退一樣,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賠償金或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裡不存在什麼回去繼續工作了,就主張賠償金即可。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啊

6樓:華律網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先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4、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來生還要一起走

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一、蒐集在公司工作過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工作檔案,工作照,工作記錄等等,越多越好,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公司工作沒滿一年的,可以要求每個月的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工作滿一年的,就沒有了,法律上預設你已經簽了合同。

二、先到勞監大隊去進行投訴,讓勞監大隊調解,它沒有強制性,只能到公司去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工資就可以追討回來,如果調解不成功,只能去勞動局。

三、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申請。首先要到工商局去列印公司的資訊,工商局進行蓋章,然後再次把證據影印一式兩份,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勞動局進行立案。

四、勞動局立案後,一般要等待二十天左右,勞動局要進行調查,它有強制性,所以會進行一系列的審核。你可以再次期間計算自己的工資、補償等。

五、等到勞動局審核結束,還沒有發工資,就可以去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了。

8樓:木訥

面對老闆拖欠工資的情況,勞動者要冷靜對待,學會運用法律的**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規定,拖欠工資的爭議,以勞動者收到用人單位的「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9樓:發的好得很發

法律:老闆拖欠工資,該怎麼辦?

10樓:普及法律知道

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如何維權?

員工被拖欠工資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工會追討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1、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溝通協商,了解拖欠工資的事由,以及確定將來發放工資的期限。

2、用人單位無由拖欠工資的,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任支付工資。

3、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用人單位追討工資。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拖欠工資幾天才違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的規定,工資必須按月支付。

超過約定的工資發放日,就應視為拖欠工資。

遇到惡意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該積極找相關部門處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違法形式討薪的,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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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仲增嶽仁夏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附:關於證據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12樓:柔鵾厚成仁

老闆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先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不好的,勞動者可以繼續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的。相關規定如下;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的主要步驟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審理:仲裁庭應當於**的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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