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時計提了五萬年終獎未發放,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何辦

2022-03-24 18:45:09 字數 2690 閱讀 2780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匯算清繳前發放(5月31日前)。否則不得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2007)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根據權責發生發生制原則,確屬於2023年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結束前實際發放了,可以在2023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樓:來自官莊水庫年輕的榆葉梅

匯算清繳後發放,調增的企業所得稅能再衝回嗎?

我公司10年12月未計提年終獎,11年2月份發放了10年年終獎,在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如何調整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准予扣除的是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10年的年終獎如果是在11年發放,那10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得扣除

年末預提的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支付的可以不做納稅調整嗎

4樓:

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於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並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規定: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擴充套件資料

預提費用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正確計算本期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正確反映這些預提費用在各期的計提數及實際支付的情況。

企業為了核算和監督預提費用的計提與支付情況,應設定「預提費用」科目,該科目屬於負債類帳戶,其貸方登記企業預提的各項費用;借方登記預提費用的實際支出數;期末餘額一般在貸方,表示已預提但尚未實際支出的費用。

如果該賬戶期末出現借方餘額,表示實際支出數大於已預提數額,應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或當期損益。「預提費用」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預提各項應付未付的費用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實際支付或結轉大修理成本時,借記「預提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5樓:開拓的僧行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裡的實際發生原則,也是對支出金額的確定性要求。

對於計提未取得發票的費用,各地有明確的執行口徑,請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以下地方檔案僅供參考。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十八條關於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

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匯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

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條關於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規定,對納稅

人發生的年度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

後取得的,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一律不得扣除。

6樓:始未有過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如果是2023年發生的,因為發票未到,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的話,稅務機關應該是認同的。如果沒有取得發票,應該做納稅調增處理。

至於工資,所得稅法規定,按實發放,即沒有發放的工資是要做納稅調增處理的。

2023年的年終獎(也包括已經計提的屬於2023年的,但沒有發放的工資),有些地方規定在2023年匯算清繳前發放的,不做納稅調增處理。但是,據說2023年已經規定了,沒有發放的工資(包括年終獎)都做納稅調增處理。具體如何,要等到正式通知,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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