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用人單位和人員應該參加失業保險?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

2022-04-01 16:48:16 字數 5065 閱讀 1724

1樓:匿名使用者

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當前,失業保險費法定繳費比例是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2%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實際徵繳中,一些省市可能略低於上述比例。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樓:楓林晚

第一,凡是城鎮企事業單位,都應該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跟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二,由用人單位到社保局申報繳費,繳費比例為單位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本人繳納本人月工資的1%、

哪些人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3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金,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維護合法權益。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2.什麼是失業保險?哪些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樓:保險考試網

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其覆蓋範圍包括城鎮勞動力隊伍中的絕大部分成員。二是強制性。

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

失業保險**主要**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在統籌

地區內統一排程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覆蓋範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雇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確定。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不包括其他**的收入。

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可以給予補貼。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標準應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條例》發布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領取期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其中如果重新就業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

年。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

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乙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乙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不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7種情形:一是重新就業。二是應徵服兵役。

三是移居境外。四是退休。五是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

六是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二是失業人員拿到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後,應當先到當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後,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手續後的10日內,就會被經辦機構告知審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到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

一是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企業事業單位應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統籌。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是指這一單位及其職工轉移到其他統籌地區,單位註冊登記地也隨之轉移。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原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審核後開具轉移證明,註明職工人數、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情況等,由遷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續其失業保險關係。二是個人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分為兩種情況:

(1)職工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職工在職期間,個人跨統籌地區調動工作的,由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轉遷證明,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接受,並為其辦理繼續參保的手續。在轉出地工作期間的累計繳費年限應當與轉入地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已在轉出地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劃轉。

(2)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的轉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為其開具轉遷證明,將所需費用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遷入地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劃轉的費用包括:

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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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 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費,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願意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 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被用人單位開除 除名和辭退的 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第 二 三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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