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元頁
工作年限滿三年半,單位不續簽,補償4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正好滿三年半或者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經濟補償金是四個月工資。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經濟補償金是三個半月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給3.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及補貼。
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我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嗎?
當然可以進行賠償。眾所周知,我們任何人參加工作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有些企業公司依據某些不可告人的的目的或者企業的利益而選擇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這樣往往損害了我們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有權利進行勞動仲裁。面對公司企業的不合理行徑我們一定站出來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 合同到期後 當我們合同...
我在公司服務滿十三年,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是否相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間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
本人09年入職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務合同,期滿後續簽了三年勞務合同,但在第二次合同期本人辭職另謀發展
不算。補償按第二次進公司的時間按月補償 不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必須是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簽訂的才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的勞動合同出現了中斷,最後一次簽訂的合同要重新起算的。最後一次的勞動合同中,每工作一年賠償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賠償乙個月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