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不去的話怎麼賠償我在公司做了3年籤的是勞動合同具體怎麼賠償

2022-07-31 05:36:54 字數 5313 閱讀 2323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異地搬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不隨遷。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為3個月的工資。

2樓:

在公司做了3年補償你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三民所黎律師

公司搬遷時遣散人員,在勞動合同法看來其實就是在解僱員工。

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有約定工作地點。公司擅自改動那個地點,屬於違約。導致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話,就認為是因公司的過錯導致你們接觸勞動關係。

企業解僱員工需要法定的理由。沒有理由的話,要麼雙方協商一致,員工主動離職;要麼就是違法解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3年工齡,可以要求近一年平均月工資x3年x2的經濟補償金。注意這是要經過勞動仲裁生效裁決才應該能拿到的金額,這個過程可以長達一年。如果你打算快捷地和公司好聚好散,就要讓步。

具體讓步到什麼地步由你自己決定。

4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0 46 47條的規定 給您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樓:段蓉兒

你說的這個不去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因公司地址搬遷原因你自己主動不去上班,這種賠償要根公司協商解決

6樓:武英

不知道是誰賠償誰,你說的不夠清楚啊~

上海公司搬遷,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賠償呢??? 30

7樓:ofweek人才網

協商變更合同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到外地,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去外地工作的,變更勞動合同,到外地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

做一年賠一個月工資你做多少就賠多少個月

跟公司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現在滿1年半,公司要搬遷到外地,如果我不去,公司怎麼賠償我了?

9樓:安靜的女漢子

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不會對你進行經濟賠償的,但是如果符合勞動法36條中情形的,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勞動經濟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驗廠怎麼玩

1,這要看當初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只是約定了a地,沒有約定搬遷至b地,應當視為合同的重大變更,原合同的履行條件已經不具備。你可以要求賠償2+1=3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2,如果當初約定了b地或其他地方,你應當繼續履行,否則沒有經濟補償。

11樓:x智造

不賠償,解除合同,公司並沒有在合同裡面明確公司要搬遷。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的原因,一般公司不會賠償你的,除非是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搬遷給員工的勞動法合理賠償是多少

13樓:華律網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算一年,補一個月的賠償金,沒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1、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2、反之,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

3、不願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15樓:態度要端正

公司搬遷給員工的勞動法合理賠償是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公司搬遷,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願意到新地點去工作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到新地點繼續履行合同;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決定要賠償了就辭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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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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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搬遷了但是沒有和你協商,就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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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具體建議找當地律師細談計劃

17樓:簡簡單單

如果公司搬遷到外地,而你不去的話,公司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並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公司搬遷,怎麼補償,公司搬遷,我們員工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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