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個跟公司解聘員工相關的問題

2022-07-31 05:36:53 字數 6366 閱讀 4757

1樓:匿名使用者

像你這種情況最好處理了。

1. 現在的勞動仲裁要求的是僱傭方承擔舉證的責任,即使他給了你合同,你又找不到了,你都可以說他沒給你的,(當然如果他給你合同時你有簽收那就另當別論了)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要有證據證明你是在這個公司工作過:工作證或廠牌或社保繳費記錄等。

3.如果僱傭方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申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且沒有正當證據證明你違紀的,你可以要求支付n+1個月的補償金,其你的n=0.5,1即乙個月的待通知金

5.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記錄(工資條或銀行繳費記錄)或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工友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既然明知道公司經常採取卸磨殺驢的做法,那為什麼平常不有意識地多掌握些證據或證明,以便在發生爭議時使用呢?!

公司的作法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即3個月的工資。

賠償金的計算基數,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如因此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仲裁的請求事項為: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的賠償金。

公司不會否認與你簽訂過勞動合同,否則,還將承擔因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而需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合同沒關係,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沒有工資條也沒關係,只要提供銀行的資金流水,並直接告訴法庭自己是多少錢工資即可。

如果老闆讓你走(不合理的理由),你可以申請仲裁,得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不提前通知,需要另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這些你都可以主張。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於公司解聘員工的問題

4樓:一元五腳

可以要求補償

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一些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

所以說,你這種情況的試用期並不存在,應當按照正式職工標準賠償。公司與正式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並應該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可以根據以上規定,與公司進一步協商,若其公司一意孤行,你可以在此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公司註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用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

通常來說,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從這條規定看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我認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當然,你可以以此為理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雖然理論上如此,但我覺得用人單位多少能找一些理由出來,結果也可能不太理想。

6樓:換個暱稱也存在

在試用期之內是沒有補償的,這一點是沒辦法的,如果試用期過了,那就要按合同上規定的支付違約金了.我是學法律的.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方面的問題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雇、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8樓:律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初出茅廬小子

1.首先你在公司工作已經滿一年但是尚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確立,公司應當與你簽訂,否則視為公司與你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2.由於公司單方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並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解除的事由,對於此行為你可以先向工會反映情況(但是我認為實踐中得到救濟的可能性較低)。

3.由於公司與你已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對於其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向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你乙個月的工資。

4.對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單方解除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否則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5.如果公司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如果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放可向法院起訴。

參見法條: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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